严防新型电信网络诈骗 构建健康安全网络环境
——浙江金华中院关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06-29 14:29: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核心提示: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冒充他人或者仿冒各种合法外衣,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随着科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互联网在我国快速普及,电信网络诈骗逐渐成为电信诈骗中最为常见的形式,各类网络受骗新闻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为妥善应对此类案件,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以全市两级法院2015年1月至2019年9月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样本开展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5年1月至2019年9月,金华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600余件,被告人数近1500人。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24件,2016年53件,2017年159件,2018年226件,2019年前三季度为160余件(见图一)。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地域收案不平衡,案件数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

  调研发现,义乌法院、东阳法院、婺城法院三家法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收案数量合计占全市法院的75%以上,磐安法院等2015年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发。可见,该类案件数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金华市的情况与全国统计数据基本吻合,全国范围看,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发案率较高。

  2.诈骗手段更新迭代,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

  以2019年前三季度的电信诈骗案件为例,其中仅有19%是通过电话冒充教育、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发放助贫基金、返还义务教育经费”或发送“中奖短信”等传统的电信诈骗案件;其他81%的案件都是新类型案件,科技含量更高,已从传统的电话、短信方式转变为利用微信、支付宝、淘宝等新媒介。犯罪分子多利用新媒介渠道以交友、刷单、投资为名接触受害对象,过程中通过远程控制或直接向对方手机、电脑、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窃取或修改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账号密码,直接或间接取得受害人财物。以童某诈骗案为例,其在实施诈骗前,先购买了伪造的银行卡用于接收汇款,利用新媒介与受害人进行网络交流,同时在对方计算机或手机内植入木马程序,诈骗手段、盗窃手段交织运用。

  3.受害对象范围缩小,作案成功率提高

  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受害群体比较特定化,犯罪分子能够向特定人群推送信息精准的欺诈内容,如向学生家长发送姓名准确的学生学费缴款信息,在QQ兼职群中发布网络购物刷单信息等。新型犯罪仍采用传统电信网络诈骗“广撒网”的方式,但受害群体已经从社会不特定对象向固定受害群体转变,作案成功率大幅提高。

  4.涉案人员年轻化、专业化,分工明确、组织严密

  目前,“80后”“90后”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力,40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达73.2%,男女比例基本持平,并且学历不低。如“邮币卡”诈骗案中,903名被告人中高中及以上文化占比58.6%,相较其他类型的犯罪,涉案人员更年轻,文化水平更高(见图二)。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单打独斗较少,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比如,网络诈骗需要网络技术高手,要有黑客;需要办理各种假证、银行卡、手机卡,要有“办证人员”;还有的案件中有专职的“话务人员”,掌握较高的语言技巧,专门骗取受害者的信任;甚至还有专人研究受害者心理,以及逃避公安侦查的“反侦查高手”。

  二、问题分析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技术性强,往往造成“证据认定难、案件定性难、事实认定难、判后追赃难”,以致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不断犯案。

  1.证据认定难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的手机或者网络电话,俗称“太空卡”,导致锁定具体作案地点与人员的难度很大;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取款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有的团伙作案中,多数成员之间并不熟悉,涉案人员之间多是单线联系,遥控指挥,只清楚自己的犯罪内容,对同案人员身份、分工一概不清。在上述情形下,侦查机关取证困难,往往证据的采集不到位,加之此类案件数字化资金转移证据占比较大,需要专业技术知识,审判人员对证据三性的审查难度进一步加大。

  2.案件定性难

  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适用普通诈骗类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处罚。但在有些案件中,涉案人员或冒充军警诈骗,涉嫌招摇撞骗罪,前期准备工作中伪造印章,涉嫌伪造印章罪,最后在取得财物时以植入木马的方式直接窃取财物,则涉嫌盗窃罪。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分析欺骗、窃取行为在案件本身的作用大小,还要仔细分析是否违反受害人意志,进而区分违反受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受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前者属于盗窃罪,后者属于诈骗罪。

  3.事实认定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事实认定存在很多困难,被告人加入时间的认定尤为突出。该类案件的被告人人数多、入职时间各不相同,如何确定被告人的犯罪时间直接关系到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关系到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很强的隐蔽性,工资发放有时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因此仅以工资打款单来认定入职时间不够客观,应结合全案证据如通过介绍入职的其他同案犯等予以认定。此外,单独以加入时间来认定犯罪时间,进而确定犯罪金额也不够客观,因被告人是否刚加入即知道是诈骗团伙也存在疑问,毕竟很多被告人是以招聘的形式进入“公司”,确实存在起初不知情的可能。

  4.判后追赃难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被告人较多,特别是诈骗集团犯罪案件,根据数据平台统计出来的犯罪数额纷繁复杂,未经专业审计工作就起诉至法院,会给法院审理带来较大困难,而等待专业审计又会拖延审限。对于犯罪集团案件,由于涉及多家法院共同审理,会造成法院在判决追缴后发现案件中无资金可供扣押或者冻结,而诈骗环节中有时存在多名被告人相互配合的情况,这就存在共同退赔的问题,然而上下线被告人不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各个法院难以知悉具体追缴情况,导致追缴存在实际困难。

  三、对策建议

  1.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打击范围

  我国现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但是由于网络犯罪形式多样,新的犯罪方式层出不穷,加之法律规范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实务中出现了无法对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的情况,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打击。另一方面,实践中,对一些集团犯罪中领取发放工资、加入时间不长的“业务员”“实习生”虽按从犯认定,但犯罪金额往往可能达到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而被告人的获利可能较少,造成对于这部分人员即使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仍存在打击过重的情况。建议对加入时间不长、情节较轻、获利很少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业务员”,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通力配合加强监管,保护公民信息安全

  不同于传统的犯罪手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大的特点是利用了网络的隐蔽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犯罪分子很容易得手。因此需要政府相关各部门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加强政策上的管制和引导,从源头上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抵制。必要时引入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领域或行业予以公布。此外,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很多专业知识,各部门应发挥所长,可不定期组织法院、网警、检察、银行等金融部门座谈,交流学习,编写典型案例和防范手册,提升联合应对能力。

  3.提前引入专业审查,妥善处理判后追赃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人数众多,被害人范围较广,侦查机关一般从查获的计算机中直接调取犯罪金额,未经专业审计就起诉至法院,造成法官对事实认定、证据认定存在实际困难。因此为了避免审理中再退回补充侦查,提升办案效率,建议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就进行专业审计,以明确犯罪数额,完善全案证据,以更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另一方面,对涉案财物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区分被告人的个人财物和涉案的诈骗所得,检察机关可在移送起诉时一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一些案情重大、被告人数较多、分布地域广且分案处理的案件,各收案法院在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应做到收案有沟通、判前有平衡、判后可执行,避免各自为战、同案不同判及判后涉案财物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

  4.搭建司法宣传平台,提高公民防范意识

  应对网络犯罪,重点就是防范,这是一个综合治理工程,需搭建法院、公安、检察、学校、银行、证券及各类金融机构、快捷支付平台共同参与的宣传平台。首先,采用重点教育的方式,对学生、老人等易受骗群体进行重点宣传,以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更加清晰深刻的认识。其次,采用广泛宣传的方式,有意识地进行系统性的防诈宣传,了解各类惯用手法,呼吁公民参与到打击犯罪的行动中来,发现犯罪线索及时报告。最后,通过反面警示教育,及时公示相关案件的审批情况,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患于未然。

  (课题组成员:范锡祥 支起来 邵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