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付利息”无理据 诉请返还被驳回
2021-07-07 16:00:57
 

  中国法院网讯(周金颉)邱某以其向刘某等借款4375308元,还款26611269.7元,扣除本金和法定的上限利息,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对其超付2000余万元款项全部予以返还。近期,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并认定邱某请求刘某返还超出法定利息上限利息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请不能成立。该案判决后,原告邱某不服上诉,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原告邱某在经营关联企业中,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供货买卖、合作中标等多种业务往来。在双方当事人存多种业务往来关系的2013年10月19日至2019年7月16日,被告刘某累计多次转账支付4375308元至原告邱某账户,原告邱某累计多次转账支付26611269.70元至被告刘某账户。

  原告邱某认可被告刘某转账支付给其的4375308元系借款,该借款现按民间借贷年利率15.4%的最高上限计算,应付的利息金额为56787.46元。原告邱某的银行转账支付流水累计超出被告刘某的银行转账支付流水22179174.24元,对此款项,原告邱某认为,系其多支付且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被告刘某无权占有,应予返还。

  被告刘某则认为,除通过转账支付了上述借款4375308元外,还存在多次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给原告邱某,在原告邱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中,2016年8月1日、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17日、2018年4月19日、2019年1月25日五笔建行交易明细,原告邱某在转账时注明系支付“采购款”及“运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举证的动态过程分析,刘某的反驳主张与举证,已经推翻邱某根据银行转账数额之差主张不当得利的初步证明,邱某应当对其给付刘某的款项中哪些是因业务合作而支付的款项,哪些是因民间借贷而支付的款项,其中因现金借贷而给付的款项是多少的事实进行举证,但邱某并没有对此进行举证,由此导致邱某给付刘某款项中有多少是邱某应当给付的款项、有多少是刘某不当获利的款项的事实不明。因邱某没有提供证据排除刘某的反驳主张与事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邱某主张被告刘某返还2000余万元超付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