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财被盗为泄私愤拘禁小偷 男子获刑六个月
2021-08-24 14:45:53
 

  中国法院网讯(顾露)钱财被盗本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刘某却为泄私愤非法拘禁小偷,并让其偿还远高于被盗钱财的现金。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12时01分,被告人刘某电话报警称,在安徽省寿县某宾馆内,王某趁其不备,盗取刘某1200元后逃跑。因王某下落不明,该案未立即告破。刘某因财物被盗心中气愤,多次到王某家中及网吧等处寻找王某下落。2017年10月的一天,刘某带人在寿县双桥某网吧找到王某,后对其辱骂,并威胁其不得逃跑,并强行将其带至寿县城里某出租房内。期间,刘某为泄私愤,对王某实施辱骂、殴打、威胁、逼迫王某偿还财物,并强迫王某写下大额欠条,限制王某人身自由。为防止王某再次逃跑,当晚刘某又将王某带至宾馆内看管,此后数日,刘某将王某带在身边,直至王某在张某处借款并偿还刘某6000元钱后,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

  另查明,刘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索要被盗钱财为由,将被害人王某从寿县双桥某网吧抓获后,带至寿县城里某出租房内,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且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辱骂、威胁。之后数日,被告人刘某将王某带在身边,并要求王某行踪在其掌握之中不得乱跑。被告人刘某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有悔罪表现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害人王某对涉事案件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此,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