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获刑九个月
2021-08-25 10:59:08
 

  中国法院网讯(刘泳)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临湘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分期偿还借款50万元给胡某,如未按期偿还,则另需偿还利息1万元。

  2020年4月1日,因刘某不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向临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湘法院当日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刘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后经查询,被告人刘某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2020年4月,法院依法对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并将刘某银行账户存款3万余元划拨给胡某。2020年6月,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由刘某归还胡某借款本息共计51万元,罚款5000元,该裁定书和罚款决定书均于6月19日送达给刘某,即日发生法律效力。

  刘某在被抓获前从事二手车行生意,经济收入较为稳定,据其供述每月收入1-3万元。刘某明知其与胡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为逃避执行,其收入和支出均通过微信零钱进行转账,其中微信收入约124万元,支出约120万元。

  另查明,刘某的亲属在审理阶段向胡某偿还了7万元债务,胡某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从事二手车行生意,每月经济收入稳定在一万至三万元之间,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执行裁定生效后,为逃避执行,其通过微信进行交易来隐藏、转移财产,微信转账支出数额巨大,致使生效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理阶段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其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