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男子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1-09-03 11:30:08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每成功推荐一人关注QQ昵称为“青春”的网友指定的微信公众号,可以获利10元。为了从中获利,2020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购买了大量电话卡、自动拨号电话座机、公民个人信息,租用袁州区某小区304室以朋友黄某的名义,注册开设电话营销公司,招聘员工,通过不断拨打电话的方式按照固定话术,向大量不特定人员推荐关注指定公众号。

  发案当天11时许,群众发现该小区304室十余人不停用座机拨打他人电话,怀疑是电信诈骗窝点,而匿名向公安机关举报。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查获电脑主机、大量电话座机及他人身份信息资料,并依法传唤被告人王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电子物证进行检验,并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检查,被告人王某的电脑主机硬盘内存有具体包括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的公民信息198464条。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于2017年3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含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等的公民个人信息198464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因被群众举报涉嫌诈骗而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当庭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