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售卖银行卡和手机卡帮助网络诈骗获刑
2021-09-24 10:58:45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易某在明知对方向其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被告知银行卡用以博彩转账的情况下,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将该银行卡和手机卡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后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

  经查,被害人陈某被诈骗180261元,其中有9万元是通过被告人易某所出售的银行卡转账。被告人易某所出售的银行卡总流水为2187869.06元。

  另查明,上述银行卡被冻结后,被告人易某、邓某及张某一同前往银行意图将卡中钱款取出,未果。

  2019年8月,被告人邓某在明知对方收买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将该银行卡和手机卡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对方。后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

  经查,被害人董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诈骗31993.05元,其中30000元通过上述银行卡转走;被害人钟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诈骗7200元,其中3800元通过上述银行卡转走;被害人黄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诈骗43200元,其中13190元通过上述银行卡转走。被告人邓某所出售的银行卡总流水为1435219.2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易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