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电鱼被判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2021-09-29 15:47:47
 

  中国法院网讯(罗智菡)近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八个月;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赵某、杨某某被判处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伙同杨某某到珙县沐滩镇南广河流域沐滩电站附近水域电鱼,赵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次日,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以禁用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其具体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