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产低价卖给长子,长子去世后,能要求长孙支付赡养费吗
2021-10-14 09:42:27
 

  中国法院网讯(林婷)年近九十的王阿婆患有高血压、动脉硬化等疾病,需要常年看病吃药,生活基本无法自理。王阿婆虽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李强(化名)、李建(化名)、李芳(化名)、李荣(化名),但在长子李强去世后,其他子女均不在身边照顾,也不尽赡养义务,故王阿婆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李建、李芳、李荣、以及其长孙李浩(化名)每人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2000元,每人每月到其住处探望其两次。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建、李芳、李荣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探望王阿婆一次,驳回王阿婆要求孙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阿婆诉称,早在2014年,为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方式,低价出售给了长子李强并进行了过户,同时其与李强一家达成了口头协议,李强一家需保障她在有生之年可以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王阿婆的其他子女李建、李芳、李荣知道后,因未分得财产而心存芥蒂,不再与王阿婆来往。

  2015年,李强突然因病去世。此后王阿婆几次因病住院,其他三位子女及长孙李浩均未对其进行照料,不仅不接电话、不给赡养费,还拒绝前来探望,只能由社区的工作人员陪同看病、住院。2020年初开始,李强之子李浩以结婚为由,在李强遗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数次要求王阿婆搬离该房屋另寻住处。王阿婆认为,对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于是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李建、李芳、李荣辩称,王阿婆每个月都有固定的退休金以及残疾保障金,而且早已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了李强,现李强虽然已经去世,他的儿子李浩作为主要继承人之一,享受了既得利益,自然需要代替李强履行赡养义务。况且,李强一家还和王阿婆签订过相关协议,应当负责王阿婆的日常生活起居。

  被告李浩辩称,自己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济负担较重,并且作为王阿婆的孙子,并没有赡养祖母的法定义务,故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王阿婆作为母亲,有权利要求子女在其年老生病时对其进行赡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本案中,王阿婆已高龄,不仅身体残疾还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顾。现王阿婆要求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对此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王阿婆虽有固定的退休金以及残疾保障金,但其年老多病,需每月固定支出看病费用,为确保其老年生活质量,子女应支付赡养费来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对于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及老人的需求酌情予以判定。

  就王阿婆要求长孙李浩支付赡养费一节,法院认为,李浩父亲李强虽已去世,但王阿婆还有其他子女,并且有一定的负担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在该情况下,孙子女没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关爱老人、家庭和睦是我们倡导的价值观,子女应当在老人需要时对老人进行探视、照料等义务。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