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抚养子女的一方?
2021-10-19 08:31: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嘉越 廖诚伟
 

  【案情简介】

  2016年,吴某(男)与胡某(女)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吴某甲(2006年出生)、婚生子吴某乙(2008年出生)由胡某抚养,男方不用承担小孩抚养费,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男方有探视小孩的权利。2021年5月,胡某离家后未再抚养两小孩,后者由吴某抚养。2021年7月,吴某以胡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某支付吴某甲、吴某乙抚养费、教育费每月3000元(从离婚之日起算到成年为止)。

  【分歧】

  关于吴某能否作为吴某甲、吴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胡某,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吴某甲、婚生子吴某乙由胡某抚养,那么胡某是吴某甲、吴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不能作为吴某甲、吴某乙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虽然吴某与胡某离婚,并协议约定由胡某抚养吴某甲、吴某乙,但不能改变吴某是吴某甲、吴某乙父亲的事实,故吴某作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作为吴某甲、吴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胡某支付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两个孩子有权起诉胡某,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中,吴某与胡某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孩子均由胡某抚养,但胡某未按离婚协议书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当前两个孩子由吴某抚养。因此,吴某既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及监护人,又是当前的实际抚养人,有权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胡某,要求胡某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吴某有权作为婚生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胡某。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