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医方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2021-10-28 09:12:45 |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 作者:林涛
 

  案情简介:某老年患者的心脏病病情严重,经评估无法耐受搭桥手术,医方考虑应用尚属于临床试验阶段的主动脉瓣置换手术。该手术方案在欧美临床应用阶段已明确不能接受该手术方式的禁忌症,而本患者所存在的心脏瓣膜畸形就属于明确的绝对禁忌症,医方在手术前检查已经发现患者存在禁忌症的情况,但只在术前告知有手术指征,但未告知属于手术禁忌症,使患者丧失选择不手术的机会,这种情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患者在术中因为血管损伤后救治无效死亡。因此,医方告知不足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自主决定权是重要的人格权益,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在患者做决定前提供充足的医疗资讯,以保证患者可以客观理解治疗方案和治疗获益及风险。而一旦告知不充分,使得患者丧失选择的机会,且造成损害后果,医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医生应摒弃传统的“医疗父权”思维,应保护患者人格尊严,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