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电站库区捕鱼溺亡 电站是否担责
2021-10-28 15:37: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伟 曾乐辉
 

  【案情】

  2021年5月,因持续阴雨天气,上游水库因防洪需求,向下游电站泄洪。因泄洪,下游电站库区内经常会漂浮上游水库流出的大鱼。张某家距电站2千米,偶尔会去电站库区捕捞受伤的大鱼。电站在大坝附近张贴了禁止下河捕鱼、游泳、作业的警示标志。5月中旬,张某发现受伤的大鱼,独自到电站库区捕鱼,不幸溺水身亡。现张某亲属以电站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为由,要求电站赔偿。

  【分歧】

  电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站库区属于公共场所,虽然张贴了警示标志,但是日常管理不到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站库区不属于公共场所,且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需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立法本意看,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除了已经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还包括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电站库区距离张某居住地相距较远,公众基本不会进入,与宾馆、商场、公园等公众场所并不是同一种类,故电站库区不是公共场所。

  其次,电站在大坝附近贴了禁止下河捕鱼、游泳、作业的警示标志,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张某作为成年人,在汛期内独自下河捕鱼,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应承担溺亡的法律后果。

  综上,电站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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