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医疗费是否应当扣减?该如何扣?
2021-11-10 09:55: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俊 廖诚伟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系邻里,因发生口角演变为互殴,张某用铁锹砸了陈某背部几下,导致陈某受伤入院,并进行全身检查。医院诊断结果如下:1.颈椎病;2.肋骨骨折;3.肺挫伤,陈某支付医疗费共计22899.06元。2021年4月,陈某以健康权被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上述所有诊断结果,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3051.08元。张某认为,上述部分诊断结果与本案事实无关,其相关医疗费不应由自己承担,应当扣减。

  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医疗费是否应当扣减?

  答:应当扣减!首先,从过错原则来看,本案涉及健康权,系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陈某检查出的颈椎病系慢性病,与张某的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张某对此不存在过错。其次,从举证责任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法官能够根据现有证据通过法律逻辑、生活经验、医学常识等综合认定颈椎病的诊断与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无需张某另外举证。综上,张某对陈某颈椎病的诊断结果不存在过错,相应的医疗费应当扣减。

  问:张某对陈某颈椎病的医疗费该如何扣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因张某未提出司法鉴定,扣减金额则应通过法律逻辑、生活经验等手段并结合陈某的受伤情况、用药情况、征询专业医生意见等方面,综合认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