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攻击法官被判刑案
2021-11-16 14:43: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方永梅
 

  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作出一审判决。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南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编造一审法官帮助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虚假信息,于2020年7月28日使用网名在某网站论坛散布,并指使多人顶帖、评论、转发,其本人亦跟帖攻击、抹黑人民法院及法官。张某另将网帖链接转发至39个微信群,群内人员再行转发121次。截至2020年8月7日,网帖点击量达1072460次,跟帖评论256条。

  处理结果

  张某因利益诉求未得到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支持,为发泄不满情绪,编造一审法官帮助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指使、鼓动他人顶帖、评论、转发,恶意抹黑、攻击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在其企业所涉一起民事案件败诉后,不服从判决,也不依法申请再审,而是以举报为幌子,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大肆炒作,抹黑、攻击人民法院和法官群体,诱导不明真相的网民误解、质疑司法审判工作,已经超越正当维权和举报监督的界限。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不是法外之地。张某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从侵犯特定法官名誉权扩大到损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形象,挑战司法权威,在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现实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惩处张某的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向侵害司法人员权益行为“亮剑”,既为依法履职的法官澄清正名,保障法官合法权益,也通过惩处强化震慑作用,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