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结账起纠纷 两男子寻衅滋事领刑
2021-10-11 09:07:47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 吴玉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邓某、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7晚,被告人邓某、王某和雷某在进贤县吃过晚饭,期间饮了酒。三人来到位于进贤县中山大道的某会所按摩,王某在沙发上休息,雷某在房间休息。邓某按摩结束后,因结账的事与工作人员颜某发生争执,会所股东彭某听到声音从房间出来,与邓某发生争吵,邓某便动手打彭某,王某与邓某一起殴打彭某、张某。为泄愤,邓某、王某将会所内的玻璃杯、热水瓶等物品摔坏。

  经鉴定,彭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会所被损毁财物的价格为人民币1681元。

  被告人邓某、王某于2021年3月1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邓某、王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彭某、张某各项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彭某、张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王某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积极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王某的家属积极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邓某、王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