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
芜湖两被告人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刑
2021-12-16 09:03: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武洪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刘某、胡某因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用于自吸和对外贩卖,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1000元。

  被告人刘某从今年上半年开始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用于自吸和对外贩卖。7月11日,刘某通过梅某(另案处理)的居间介绍,与梅某通过微信约定交易事项并通过支付宝收取翟某200元后,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2毫升电子烟油使用纸盒包装后,通过出租车司机从宣城市运输至芜湖市湾沚区,贩卖给吸毒人员翟某。

  同年5月,被告人胡某通过梅某的居间介绍,花费100元从微信昵称为“KK”处购买了1.6毫升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后用于自吸。因吸食后有不适感受,未再次吸食。梅某得知胡某所购买的电子烟油未全部吸食完,遂通过微信与胡某约定将剩下的电子烟油以500元的价格对外贩卖,并承诺收款后将给胡某发一个红包。8月10日,梅某通过微信收取奚某转账500元。次日,胡某将0.8138克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通过快递运输至芜湖市湾沚区。梅某收到快递后,将该电子烟油贩卖给奚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胡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案件宣判后,刘某、胡某服判。

  ■法官提醒■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为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获取成本更低,但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其对身体的伤害也远远大于植物大麻毒品。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今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类增补目录》,正式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广大群众必须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类毒品的认识,尤其是年轻人要提高警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