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桂东: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 被执行人将其转让被判刑
2021-12-31 09:20:26
 

  中国法院网讯(李兵)“缺乏法律意识,真是悔不当初!”近日,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听到法院宣判结果的朱某某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无畏感到懊悔不已。

  自2019年以来,朱某某因投资生意失败,陆续欠下巨额债务,众多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通过财产保全、执行程序查封了朱某某名下所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2020年1月18日,朱某某在明知其名下位于桂东县某镇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为逃避履行法律义务,与不知情的罗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该房产以4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某某,当日朱某某借用他人的银行卡收取了罗某某支付的购房款30万元,并将不动产权证书交给罗某某。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去办理房屋过户为由,要求罗某某向其支付1万元过户费,罗某某随即支付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朱某某。直到桂东法院准备对该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时,第三人罗某某才得知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其所有的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其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将被查封的房产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罗某某,收受罗某某的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处置查封的房产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向法院退缴了违法所得31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被法院查封的财产,都不能私自处理。被执行人如果通过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损坏财产这样的手段来抵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