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限制让共享单车不再“任性”
2022-01-30 09:40: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淳艺
 

  共享单车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共享素质、共享文明。实施联合限制,有助于共享单车行业的规范发展,也有利于传递“文明出行、人人有责”的理念,共同构建和谐交通秩序。

  1月26日,由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牵头,会同美团单车、哈啰单车、青桔单车三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四方共同签署了《北京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用户停放行为联合限制性公约(试行)》,对存在多次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等不文明行为的用户,将实施联合限制措施。

  作为一种绿色、低碳、环保、便捷的出行方式,共享单车有效解决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在缓解交通拥堵、助力减排降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一些骑行人乱停乱放、占用车道,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对此,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加强清运调度的同时,更需要履行管理责任,引导规范用车人的停放行为。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普遍采取了加收调度费、阶段性停用等办法,引导用户“禁停区不停车、入栏管理区停车入栏、其他区域有序停放”。

  然而,这种各自为政的奖惩措施,效果相对有限。此前,在北京市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一度达到9家。因为乱停乱放被一家企业“拉黑”,用户换一家用车就行,不会受到太大影响。要想真正解决共享单车规范停放问题,就不能各扫门前雪,必须形成合力。

  此次签署的《北京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用户停放行为联合限制性公约(试行)》,就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根据公约,存在多次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等不文明行为的用户,将被纳入共享单车企业的联合限制措施对象,视具体情形分别给予7日、15日、30日的用车限制。这样一来,市民使用不同品牌共享单车的违停行为,将被信息共享,累积计算,大大提高了失信成本。而一旦被纳入限制对象,不能使用的不只是某家企业运营车辆,而是签署协议的所有品牌共享单车,真正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共享单车的亮点就在于“共享”二字,它既意味着资源的共享,也意味着文明的共担。从某种意义上讲,共享单车也是共享素质、共享文明。实施联合限制,有助于共享单车行业的规范发展,也有利于传递“文明出行、人人有责”的理念,共同构建和谐交通秩序。

  公约于1月31日起试行,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联合限制还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完善。比如,除了违规停放外,是否也可以将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情形纳入限制范畴;最高30天的限制时间是否过短,对于多次被纳入限制对象,情节严重的用车人,是否可以考虑永久禁止使用。这些问题都有待有关部门根据实践情况,进一步调研论证。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