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接收并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利 获刑三年
2022-02-16 16:03:08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0日,被害人彭某被一名自称是消防支队王参谋的男子(身份不详),以帮忙购买稳压泵为由,诈骗65519元,该笔钱款经银行卡、支付宝等途径流转,最后有6万元被转至被告人赵某等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并由被告人赵某将该笔钱款提现至银行卡后取现,随即将取现钱款存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2021年6月11日,被害人袁某被一名自称是消防支队徐主任的男子(身份不详),以帮忙购买稳压泵为由诈骗80325元,该笔钱款经银行卡、支付宝等途径流转,最后有8万元被转至被告人赵某及其妻子的支付宝账户中,并由被告人赵某将该笔钱款提现至银行卡后取现,随即将取现钱款存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另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赵某在李某某的介绍下为他人取现从中获利,几天后发现取现金额大,怀疑钱款来源非法便不做了。但2021年4月27日至同年6月17日再次从事该取款获利业务,每取一万元获利110元。

  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扣押了部分用于取现的银行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为了牟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