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家用摄像头供“偷窥”获刑五年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不可肆意妄为
2022-03-08 16:11: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回顾

  男子巫某某非法控制部分养老院的监控摄像头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推广实时监控画面非法获利人民币70余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巫某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巫某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2018年至案发,巫某某通过搭建“蓝眼睛”、“上帝之眼”等APP,非法控制养老院等地的监控摄像头系统,并通过在网络推广上述摄像头实时监控画面非法获利人民币70余万元。2019年3月5日巫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月5日至26日,巫某某专门用于收取贩卖监控实时画面钱款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共计收款人民币17万余元,后上述钱款进入巫某某的支付宝账户。

  法官说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王杨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摄像头采集实时影像和声音,经加工和存储后,远程传送到终端上,用手机就可以直接观看摄像内容,所以监控摄像头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00台以上,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本案巫某某控制摄像头数量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摄像头用户应增强安全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通过网络安全认证的摄像头,避免被植入后门,购买后修改成强密码,并及时更新摄像头。

  专家点评

  北京师范大学原法学院院长、刑事政策研究所主任、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卢建平

  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应用总是会留下某些监管盲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或空间,进而形成门类齐全、分工精细、合作紧密的网络黑灰产业链条。网络黑灰产业的存在不仅危害网络监管秩序,污染网络空间,破坏网络生态,也严重侵犯了网络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危害。网络空间的治理必须依法进行,对于严重的网络犯罪必须依法惩治,要以法治思维推动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司法机关要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协同社会各界推进网络共治,为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提供坚实保障,为建设网络强国保驾护航。

  专家点评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博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吴沈括

  朝阳法院审理判决巫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给监控设备产业生产者、用户及社会管理者敲响了警钟。技术带给我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不正当的使用也会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

  全球进入到数字文明构建的新时代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新阶段,网络空间已经日渐成为与现实世界相一致的平行世界。虚拟世界背后是现实的网络空间主体。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其网上的行为依然是法律所规范的对象,网络绝对不是“法外之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义之财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我们网民也要增强安全意识,提升数字素养,强化安全防护措施,发现黑客违法犯罪线索后要及时举报。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