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审理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案
——以司法手段助力人文遗迹保护
2022-03-08 15:40: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回顾

  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的“明长城-紫荆关段”于1996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为:以城墙外缘为基线,向两侧各外扩5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以保护范围边线为基线,向两侧各外扩100米。易县某光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2日,经核准2017年12月19日变更登记为易县某平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易县某光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石料加工厂于2014年开始建设,工厂建筑及道路位于紫荆关长城-小盘石村南长城3段(长城资源要素编码:130633382102170038,即紫荆关长城瓦窑关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经行政机关两次下发《停止占用林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未停建,后经2016年、2017年扩建,生产经营至今。被告石料加工厂建筑及道路违法占用林地、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以该石料加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9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修复环境或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鉴定费用;同时,因被告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并延续至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生态功能损失费用等额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

  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主动缴纳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117927.62元,通过媒体发表致歉信公开道歉,同时积极履行拆除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石料加工厂的义务,并已着手做好后续准备工作,计划于2022年春天进行补植复绿环境修复。

  法官说法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环境保护审判庭 一级法官 郑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是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人文遗迹,符合该法规定的“环境”范畴。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公司非法占用“明长城-紫荆关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修建石料加工厂和道路,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被告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修复环境或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鉴定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专家点评

  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陈玉忠

  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作为《民法典》施行后首例针对长城保护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审判有力打击了侵害历史文物环境的行为,运用司法手段保护了人文遗迹环境风貌和历史风貌,对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历史文物的保护意识起到了引领作用。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南王庄李素环瓜果合作社社长 李素环

  万里长城,气魄宏伟,承载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文化记忆,具有强大的文化感召力和包容性,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和精神密码,是中华文明的历史见证,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更是极为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本案涉及的明长城紫荆关段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告对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的破坏,不仅对文物遗迹本身及周边环境造成危害,更是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