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
2022-03-08 15:37: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同为5岁的小丁与小季在某舞蹈中心上课。当老师要求学员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学员未能及时起身,站在旁边的小季发现后,走到小丁身前,将其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而此时,教室内唯一一名老师正在前排帮助其他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两人,并未及时察觉上述情况。

  当晚,小丁感觉下肢疼痛,家长立即送其至当地医院进行检查,次日至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后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一审法院作出小季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后,小季及其监护人不服,上诉至泰州中院。

  泰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某舞蹈中心系经依法注册的青少年舞蹈培训机构,在其一审提交的“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的规定,使得所有未成年学员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

  小季和小丁同在某舞蹈中心处接受舞蹈技能培训,两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某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事发当天,某舞蹈中心对于19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员仅配备了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小丁进行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亦未能及时被发现、制止。因此,某舞蹈中心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对小丁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泰州中院依法判决,某舞蹈中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予以纠正。对于小季的监护人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自愿补偿50000元,法院予以认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季、小丁均处于某舞蹈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小季出于善意帮助同学,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季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小丁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小丁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舞蹈训练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是每个孩子都适合学习舞蹈,同时舞蹈培训机构要有充分的安全意识,尽到提醒和保护义务。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鼓励和保护这一善举,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

  专家点评

  杨春福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归责原则,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本案中,扶人者与被扶者是舞蹈班同学,二者系一般民事主体,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扶人者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事发时年仅五周岁,尚不具备下腰基本功,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其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该行为可能导致同学损害的认知能力,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此案的判决也是泰州中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判决中的生动写照。

  代表点评

  何健忠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泰州市泰兴邮政局江平路支局长:

  孩子天真友爱的天性,让他在面对陷入困境的同伴时,毅然伸出了友爱之手,虽然造成了预料不到的后果,但法律要坚定保护善人善举。泰州法院这个判决恰逢其时,符合天理、国法、人情,情理法兼具的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频共振,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鼓励了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们要通过这类案件的审理判决,有效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 ,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传达法治中国鼓励做中国好人的理念。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