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安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八人获刑
2022-04-12 09:21:02
 

  中国法院网讯(新宽 廖诚伟 徐斌)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根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卢某进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根、卢某进长期纠集被告人袁某桂、陈某、罗某一、杨某和罗某二、洪某、刘某、熊某阳、李某、彭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高安街上混社会,以“打罗”混社会为理念,全部纹身,豢养小弟。被告人丁某根在社会上有一定江湖地位,被称为“小司令”,该团伙上下关系层级分明、成员相对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在高安市城区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该团伙先后实施了3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起其他违法行为,共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伤残三级,三人轻伤,车辆等财产损失1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丁某根、卢某进为首的犯罪团伙,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无事生非、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其他法定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