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公司法人竟是买方 法院判返还中介费
2022-04-13 09:32:41
 

  中国法院网讯(张力文 廖诚伟 徐斌)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中介公司返还已收取的中介费。

  2020年8月,陈某欲出售其名下房屋,于是找到某中介公司咨询,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收取房款方式、中介费、买方有权将此房上户他人名下等内容,陈某作为卖方、某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2021年1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他人)作为买方,在该合同上签字、按手印,某中介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钟某按合同约定向陈某支付了相应的房款。

  2020年10月,钟某作为卖方,以超过原购买房屋价格7万元的价钱,与简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020年11月,陈某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020年12月,陈某协助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简某名下。后因得知房屋差价损失7万元,多次找某中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协商均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某中介公司赔偿房屋损失7万元并退回中介费。

  某中介公司辩称,房屋价格具有不确定的浮动性,并没有故意隐瞒订立合同购房价格的事实,不应承担房屋差价损失。作为中介人促成了合同成立,陈某应当出中介费。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从内容上看包含了陈某与钟某的买卖合同、陈某与某中介公司的中介合同。从买卖合同内容来看,陈某和钟某均按买卖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且钟某买房在前、卖房在后,系合法有权、无过错行为,即使存在赚取差价的故意,也不能确保价格的增长,而陈某已获得了预期利息,故对赔偿7万元房屋差价损失不予支持。从中介合同内容来看,钟某作为某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及钟某均未对陈某提供中介服务,并非中介人,而是房屋直接的买受人、合同相对人,没有理由收取陈某中介费,故应返还已收取的中介费。

  综上,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提出上述,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执行。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