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中院首次运用执行审计措施
2023-04-07 15:08:15 | 来源:江西执行微信公众号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运用执行审计措施,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一起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6日,鹰潭中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鹰潭中院查明被执行人上饶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公司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虚假报告财产、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法院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审计。

  2023年3月24日上午,执行法官赶赴上饶,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并责令其向法院移交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等原件资料,委托审计机构对该公司的资产以及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情形进行专业审计。

  典型意义

  随着执行改革的不断深入,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违法行为出现新形态,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从而企图通过隐匿、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制造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鹰潭中院首次引入执行审计,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审计,查明被执行人的真实履行能力,同时在无形中给予被执行人震慑力,让被执行人无所遁形,有效提升执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