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产司法保护 助力中医药创新性发展
2023-05-07 08:55: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邓恒 党碧儿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中医药产业长远发展的必要保障,更是完善新时代健康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开拓进取、聚集合力,积极适应中医药产业现状、努力促进中医药创新性发展的重要体现,对新时代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擘画了具体部署和蓝图。

  为深入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领域振兴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相关要求,全面优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效,助力中医药事业及产业高质量运行,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新时代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擘画了具体部署和蓝图,明确要求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应当强化突出审判职能、优化司法保护水平、完善综合保护体系,为新时代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保驾护航。

  一、妥善处理传承与创新关系,助力中医药可持续性发展

  《意见》要求深刻把握发展中传承与创新关系,切实做到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在中医药创新性发展语境下,“传承”是指弘扬优秀中医文化、传承经典中医药智慧。当今社会,中医药知识在传播中的神秘化、模糊化现象屡见不鲜,对“科学学习中医药”“正确认识中医药”社会氛围的形成产生严重阻碍。应当鼓励学界加强对中医药文化和原理的梳理、归纳、总结、演绎,形成科学、系统、完整、规范的中医药知识体系。同时积极动员高等中医药院校、医疗机构、专家学者开展健康科普工作,通过科学严谨的文化宣传活动,对中医药推广乱象起到肃正作用。“创新”是指深入贯彻中西医结合理论,在多领域探索寻求关键突破。传统中医药理念与高新科技手段结合、中医药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中西医诊疗方法协调配合等方式都是提高疾病的诊治效能、助力中医药领域高效率管理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良策。“准确把握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关系”则要求在充分保护和传承中医药经典智慧的前提下,为中医药理论创新和发展提供适宜环境和广泛机会。详言之,我们应当在制度层面保护并鼓励以古代经典药方为雏形的中药新药开发、中医技术创新、中医药体制改革等,或在以体制改革促创新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推动中医药领域全面整顿、制度重塑、具体规划和试点应用以促进中医药事业产业的加速发展。

  二、强化创新主体激励机制,增强中医药创新的驱动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创新是第一动力”,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多次强调:“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可见创新之于发展的重要地位。从经济学原理来看,激发调动全社会的创新热情,可以在创新主体激励机制上持续发力,从而形成以创新为强大引领和有力支撑的中医药稳定发展模式。具体而言,我们应当营造出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和环境,包括建设由政府主导、引多方参与、享互联合力的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可以对有较强科学性、长远应用前景、研究成本确需支持的创新主体和研究项目,采取合理的、差别化的奖励机制,提供切实有效的物质保障以全面提高和保障中医药研发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为中医药的创新性发展提供可持续驱动力。与此同时,《意见》的出台为推动形成“有能力创新、有动力创新、有保障创新”的良好中医药科研氛围和“以创新促发展”的良性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开创了崭新局面。首先,《意见》通过明确创新主体的权利人地位,诸如确定不同权利类型、划定明确权利范围,为创新主体提供了较强的可期待利益和对侵权行为的有效预防和震慑。其次,《意见》提出清晰明确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概念边界,明确两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切实保障了中医药研发人员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持久激发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三、加强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落实中医药知识产权强保护

  长期以来,中西医研究范式差异导致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中医研发体系难以适配。西医研究以自然科学试验为方法,其成果易于量化、配方固定;而中医哲学更多遵循规律又因人而异,对于“差异化”有很大的包容性。当前,在中西结合于各领域取得阶段性成效、中医药加快实现标准化、产业化的背景下,《意见》的出台不仅及时回应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还有助发挥司法保护之主导作用助力中医药传承创新和产业的有序发展。例如,在立法层面敦促落实中药组合物、提取物、中药剂型、制备方法等成为我国专利制度的保护客体;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中医药配方、秘方、诊疗技术收集考证等智力成果之作品;加强中医药领域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中华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通过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制度完善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提高秘方配方的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等。在司法层面,一方面推动强化落实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另一方面推进适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倒置、证明妨碍规则,同时还进一步要求规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从而实现法律的震慑、预防功能。在执法层面,《意见》既倡导推行民、刑、行“三合一”工作机制,又鼓励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还支持和拓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全面提升司法保护整体效能,推动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四、聚焦中医药专业化人才培养,助力中医药创造性转化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医药人才工作的意见》指出,全面培养中医人才队伍中的临床、基础及科研人才,要同时注重锻炼造就中医药领域的战略性科学家、壮大发展领军人才队伍、打造专业领域人才建设新高地。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防线的坚守需要专业人才资源,中医药的知识产权强保护更不例外,势必要求我们加强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审判队伍,全面提升专业案件的司法审判水平。全面加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要求我们着眼于中医药产业运行的全过程。在中医药科研创新领域,通过提供科学、系统、流程化人才培养体系,给予研发人员全流程服务保障等方式吸引、集聚、激励研究型人才,是解决中医药领域人才“瓶颈”的破局之策。在中医药司法审判领域,《意见》指出要“健全人才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这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问题的理论研究,研判审判态势,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还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建立健全案例指导体系,积极发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经典和指导性案例,以加强中医药知识的广泛传播,营造出全社会广泛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活跃氛围。《意见》还强调,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即通过选任中医药领域专业技能人员,充实到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完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以保障审判的科学和公正,助力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走深走实。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中医药产业长远发展的必要保障,更是完善新时代中国化健康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意见》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开拓进取、聚集合力,积极适应中医药产业现状、努力促进中医药创新性发展的重要体现。在党的二十大旗帜引领下,在《意见》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将在深刻把握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关系、重点加强创新主体激励机制、落实知识产权强保护效用、建立专业化审判人才队伍等方面开创崭新局面。《意见》的有效落实也将加速实现中医药领域的蓬勃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质量实现。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