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回溯扣分、取消专车司机认证的行为认定
——苏州吴中区法院判决陆某诉某科技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2023-05-11 09:12: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网约车平台通过完善监管、细化规则等措施优化驾驶员服务质量、提高乘客的满意度无可厚非,但在实行相关措施时不应损害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出台新规后,对签约司机进行回溯扣分、取消专车司机认证的,侵害其合法权益,应赔偿相应损失。

  【案情】

  陆某购买一辆小轿车,登记、挂靠在苏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服务。2018年,陆某以该公司名义取得了苏州市城市交通管理处核发的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并通过网络注册成为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网约车司机并可提供专车服务。2020年11月,某科技公司旗下某网约车平台发布新的服务分规则并明确新规自2020年12月1日启用,新规规定500单内服务分扣分大于25分的,取消专车司机认证。后该平台以500单内服务分累计扣分达30分为由取消了陆某的专车司机认证。具体扣分如下:2020年11月3日,陆某接单后未前往接单地点,乘客取消订单,扣除服务分12分;2020年11月22日,陆某有责取消订单,扣除服务分6分;2020年12月18日,陆某接单后未前往接单地点,乘客取消订单,扣除服务分12分。陆某认为,某科技公司擅自启用新规,设定了一系列扣分降级、取消认证等规定,且新规出台后自己的扣分不足以取消资质,但平台对其新规实施前的订单回溯扣分并取消其专车认证,造成其营运损失,遂诉请某科技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约车经营服务由平台方和司机共同完成。陆某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后,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开展服务,并通过该平台结算费用后依约分配,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通过完善监管、细化规则等措施来优化驾驶员服务、提高乘客的满意度应予肯定,但网约车平台在采取相关措施优化服务的同时应充分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某科技公司明确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新规,但该规则溯及既往到陆某此前的“违规行为”,并以此取消了陆某的专车认证资格,该行为侵害了陆某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相应损失,应予赔偿。综合陆某正常运营期间的收入情况以及其重新进行专车认证的时间等,酌定赔偿金额为3.2万元。遂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陆某3.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网约车平台回溯扣分、取消专车司机认证的行为认定。

  1.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约车行业的经营一般分为C2C模式(个人与个人)、B2C模式(企业对个人)和聚合模式(各网约车公司整体接入聚合平台)三种,且经营组织框架以及合作模式各不相同,即使在同一模式下也存在多种合作方式。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分为“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和“民事关系”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主要是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从属性由强到弱的程度划分的。实践中,二者之间的关系,除了需要参照《指导意见》外,还需要根据传统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特征进行认定。本案中的网约车平台属于C2C经营模式,陆某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长等受到平台算法的规制,但其在是否在线接单等方面具有一定自主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的具体内容并参照《指导意见》中的第二种、第三种类型来处理。

  2.网约车平台管理与司机权益保障的衡平。目前全国有400多万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驾驶员服务质量、车辆安全性高低等,与群众出行便利性、体验感和人身安全等密切相关。一方面,网约车平台需要通过加强管理、细化服务等措施提高乘客体验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网约车驾驶员数量庞大,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也十分重要。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平台、司机和乘客之间保持良好关系,是构建良性移动出行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个案裁判中,要进行充分衡平,既要允许网约车平台加强内部管理,又要防止其“任性”管理;既要保障个体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影响行业创新发展。

  3.网约车平台回溯扣分行为的认定。本案中,陆某通过注册成为网约车平台专车司机后,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或《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网约车平台出台新规,驾驶员继续利用平台接单并提供服务的情况下,通常可视为双方对原合同内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变更,双方权利义务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本案中,平台出台新规并明确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平台却出现了“新规罚旧错”的行为,即用新规对陆某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22日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无论从劳动关系角度还是一般合同关系上来看,该行为均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平台处罚陆某新规实施前的违规行为并以此为由取消了陆某专车认证资格,显然侵害了陆某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相应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21)苏0506民初9870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徐  澄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