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与诉源治理的三个向度
2023-06-30 10:02: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重
 

  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是一种经得起历史考验和时间检验的社会治理经验。从最初的“四类分子”改造,到实践中依靠群众,就地调解大量矛盾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枫桥经验”被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在新时代,“枫桥经验”蕴含着以人为本、仁爱的人本价值观;依靠群众、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观,以及不断的制度创新、尊重群众智慧的社会发展观。这些宝贵的经验对人民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有着很强的启发意义。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解决矛盾纠纷的便捷性、规范性要求更高,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要求也更高。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可感受的形式实现。我国作为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如果大大小小的事都要通过诉讼,那法院必然不堪重负。因此,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推动更多的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在这方面,“枫桥经验”六十年发展的成功经验为人民法院提供了宝贵借鉴。

  理念:调解先行、司法终局

  “枫桥经验”强调对于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先行,对一般的矛盾纠纷,都通过调解组织的调解加以解决。调解作为一种与官方司法裁判并存的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坚实的社会基础,获得了民众广泛的心理认同,直到今天仍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它与儒家追求“无讼”,强调:“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等传统文化价值相一致。孔子有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断狱审案我和其他人一样,但我不仅是断狱审案,更要使社会没有讼争。因此,传统社会追求无讼的价值理念,强调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发展形成了各种调解制度。

  枫桥镇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矛盾纠纷的分类解决中,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在调解组织内部,则根据具体矛盾纠纷的主体、性质、影响、发展演变情况,分别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根据《枫桥镇民间纠纷调处若干规定》:纠纷调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化解矛盾自下而上的原则。调委会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调解的纠纷及调解人员主动发现可能激化的纠纷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纠纷,应当受理调处。各村辖区内发生的民间纠纷由该村调委会受理,跨村的民间纠纷由调委会协商后共同组织调解,并确定一个调委会主持调解,共同调处有困难的可以移送该村所在办事处,跨办事处的纠纷可以移送司法所牵头调处。

  “枫桥经验”注重审判与调解的联动。案件立案后,法院会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劝导书。在“诉”的背景下,以“诉”作为“调”的引导和“调”的保障。对没有经过调解直接起诉到法院的矛盾纠纷,劝导当事人寻求调解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劝导书将审判解决矛盾纠纷的局限性及当事人应当慎重行使诉权的理由加以概括并向当事人宣传: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终手段,但并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因为诉讼会吞噬一个人的时间、金钱、精力等,况且打官司不一定就会赢。证据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如果缺乏证据,会酿成“有理也会输官司”的结果;如果官司输了,你将要承担败诉的全部后果。有的官司会造成世代结冤的结局。同时,如果对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

  通过劝导,促使更多民间矛盾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一方面,减少了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减轻了法院案件数量上的压力,让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另一方面,强调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民间矛盾纠纷优先调解解决,并不排除通过司法权力引导矛盾纠纷化解。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转入诉讼程序,避免久拖不决、程序空转,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在枫桥人民法庭有这样一起典型案例:一对亲兄弟因为调房产生矛盾而导致两家打架,引起两起刑事自诉案件和三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更严重的是,兄长的一个刚刚就读于某大学的儿子,就是其中一起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以诉讼方式进行处理,这位大学生可能受到刑事处分,他的前程都将毁在一时冲动中。而按照他的思维方式,对方就是造成自己失去前程的“仇人”,这样结下的“仇”是传代的。所以枫桥法庭庭长张学军的思路就定在调解的格局上,他希望这如同水火的至亲相互理解、相互原谅,用法律保住大学生的前程,消除可能酿成的大案或隔代怨仇。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张学军发现两家关系以前一直很好,大学生的婶婶把丈夫的侄子视同己出,平时关爱有加。这次将侄子告上法庭,一是侄子出手伤害他们,实在伤心;二是形势所逼,因为丈夫的哥哥先把自己的丈夫告上法庭。为了“取得平衡”,也只得出此下策。这些情况让张学军感到此案调解结案是最好的方法,哪怕磨破嘴皮也要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在当地村干部的支持下,经过前期的大量走访摸底,张学军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上午一直到下午,使双方分歧逐渐缩小。终于到晚上7时左右,双方答应所有恩怨一笔勾销后,那位婶婶眼含热泪对她侄子说:“你可以像以前一样再叫我婶婶吗?”在所有在场人员殷切期盼的目光中,这位扭捏了足足有两分钟的大学生终于泪流满面地跪在婶婶的面前饱含深情地说:“婶婶,我对不起你!”这起特殊的案件最后以矛盾平息、双方握手言和、和好如初为结局,此事一时在当地传为佳话。

  从“枫桥经验”调解优先的生动实践可以发现,推进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重点是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的解纷程序选择。司法应该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第一道防线,也不是唯一一道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繁简分流,让社会矛盾在第一时间以最恰当的方式得以化解,让受损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得到修复。

  方法:预防为主、制度保障

  在诉源治理的理念指导下,还需要规范有效的调解方法。对人民法院而言,一方面应学习借鉴“枫桥经验”所创造的系统性矛盾预防调解方法;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培训指导,提升他们的调解工作水平和法治思维能力,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得到规范有效化解。

  在矛盾预防机制方面,枫桥创造了“四前工作法”。其一,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枫桥镇建立了不同层次的治保调解组织,建立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队伍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治保、调解主任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既可以树立他们的工作权威,也可以减轻集体的负担。其二,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矛盾的预测、预警,是综合治理的前置工作,是矛盾预防前瞻性、预见性和针对性进行的前提条件。枫桥镇建立了一个反应灵敏、能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预警体系。镇党委和政府通过定期例会制度,上下联动的收集治安信息,预测社会治安、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其三,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突出抓好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事件的预防工作。如为了减少征地过程中的矛盾,做到合理利用土地与保护村民利益并重,土管城建部门与各村完善建房审批制度,合理考虑左邻右舍的合理利益,防止房屋建成后产生矛盾纠纷。其四,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对于已经出现的矛盾纠纷,坚持做到不怕、不推、不拖、不回避,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着力化解矛盾,防止激化。各方联动,健全调解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村镇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综治工作的整体合力。

  在矛盾调解规范化方面,枫桥镇创立了一系列矛盾纠纷调解的规范机制。其中包括“六优先”“四统一”“六中心”等。“六优先”是针对某些类型矛盾纠纷的特点,调解组织在调处矛盾纠纷时,优先安排处理六类需要优先调处的矛盾。包括苗头性纠纷,容易激化的纠纷,经济纠纷,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有倾向性、牵连性的纠纷,影响生产的纠纷优先调处。“六优先”原则充分关注到矛盾纠纷解决中的轻重缓急,及时疏导,是进一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条件。尤其是对于一些由家庭、邻里琐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比较严重,矛盾可能激化升级的,应当及时关注化解,防止小事变大事,产生严重后果。将这些类型的矛盾纠纷优先调处,对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有其积极意义。

  “四统一”是指为了规范调解工作,保证调解质量,保证类似问题能够得到类似的调处,维护调解的公正性,枫桥对调解工作提出了四个方面必须统一的要求。包括调解干部调解纠纷时认识要统一;调解程序要统一;法律政策依据要统一;处理方案要统一。实现了不同调解组织工作的规范化,在保证调解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调解质量。虽然诉前矛盾调解并不要求像司法审判一样通过举证、质证来查明法律事实,但调解员仍需要了解基本事实,并根据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确定调解意见,避免和稀泥,造成老实人吃亏,诚信者受损。否则,调解的社会效果不好,案结事不了,不但不可持续,还会影响群众对调解的接受度。

  “六个心”是枫桥对调解干部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即倾听当事人陈述要专心,调查取证要细心,开展疏导要耐心,调处纠纷要诚心,下达结论要公心,遇到反复要恒心。“六个心”实质属于调解程序的规定,为调解干部树立了较高的工作标准。此外,调委会和其他调解部门对每起纠纷调处后,应跟踪回访,及时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情况,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和亲友的思想工作,防止纠纷再次发生。“枫桥经验”所确立的一系列矛盾纠纷调解方法规范,为提高诉源治理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有力保障。

  依据:村规民约、基层自治

  法律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的。在司法裁判中,人民法院必须也只能援引国家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社会道德、村规民约和基层自治性规范均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法律规范中权利义务的分配具体明确,其刚性决定了不能因为个案而由司法机关随意加以变通。但在诉源治理中,调解组织不仅可以选择社会道德、村规民约作为调解和说理的依据,还可以用风俗习惯来组织调解。诉源治理与司法裁判依据上的差异性,体现了国家权力介入程度的区别,也体现了社会治理重心下沉和基层自治的具体展开。

  以村规民约为例。乡村社会纠纷主要源于农村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如户口及土地利益分配纠纷,山林承包纠纷,相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这些问题,不少地方村镇都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相应村规民约进行规范,是对国家法律的有益补充。

  《枫桥镇信访调解档案》记载一则案例。进农村村民陈甲,早年离异,有子女三人,其中男孩跟随前妻,两个女儿由陈甲抚养。2000年陈甲次女陈乙嫁到杜黄桥村,但户口没有迁出。陈甲向村里要求将女儿的户口保留,并享受村民待遇(进农村比较富裕,村民福利较高)。村委会认为,进农村曾于2005年12月4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进农村大田承包人员增减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第7条规定:“凡农嫁女并不符合本村保留户口条件者,户口一律外迁,若坚持不迁出的,作挂靠论处,但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根据进农村的实施方案,陈乙应到杜黄桥村落户。陈乙向镇调委会反映,镇调委会规劝陈乙接受村委会的处理意见。该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出嫁女的户口安置问题,当事人试图通过保留户口享受村民待遇,镇调委会肯定了村规民约的效力。

  村规民约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法律规范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比如男女平等是宪法和婚姻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结婚时女方可以到男方家,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双方自愿。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有限,往往导致村规民约对男方到女方家有一定限制。实践中,一些村规民约区分了国家法律所没有涉及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有儿户和无儿户,无儿户才允许男到女家;区别一女和多女家庭,多女家庭,只能选择一人男到女家,其余的女儿不能再招赘。这些规定既考虑了国家法律的原则,又将选择权赋予具体家庭。在城市中,婚后实行男到女家还是女到男家,当事人具有充分的选择权。在现实中发生纠纷时,尊重婚嫁传统仍是一项有效的规则。

  村规民约是基层民主和社会自治的产物。自治基础上形成的规范,在依从性、效力性上,通常容易得到群众的认可。尤其是在熟人社区中,对于自治性规范的违反极易引起舆论和道德谴责。故以此来推进诉源治理,往往能得到当事人的主动遵守。如一位村民因家里搞竹制品加工,缺少原料,他不问青红皂白在隔壁的兰亭镇花坞村一户农民承包山上砍了7支毛竹,被本村村民看到了。岫山村没有“护短”,村干部把村规民约送到这位村民手里,一字一句念给他听,并解释:制度公约是大家订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违反村规民约不仅是个人思想素质的问题,更是对全村公序良俗的一种侵犯。通过教育这位村民认识到了错误,结果按照每支毛竹150元赔偿金额计算,把1050元交到了村治调委。村里立即派人把这笔赔款送到绍兴市兰亭镇花坞村党支部书记手里,该村干部感触万分地说,岫山村制定的制度确实管用,又没有地方保护主义,真正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许多村知道后,都深有体会地说,制度制约了人、文明了村,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总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理念、方法和依据等方面学习枫桥镇好的经验做法,对于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大有裨益。要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统筹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解纷服务高效便捷,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