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禁令”+“7人合议庭”
北京四中院“预防性裁判”跑赢环境污染
2023-08-09 14:02: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志文
 

  生态环境保护当以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为积极落实“绿色司法”,同时考虑到环境侵权行为经常具有持续性、隐蔽性、间断性等特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污染破坏,便具有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征,因此在一件公益诉讼案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发出了首份环境污染“禁令”,防止生态环境损害扩大,并禁止企业继续以污染环境的方式生产经营,作出了预防性判决。该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人民法院适用“3名法官+4名陪审员大合议庭”审理的全国首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积极意义。1.jpg

  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村的生产基地从事钢结构制造过程中,喷漆工艺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漆场地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某公司油漆、稀料出库单,2016年7月8日至12月9日期间,该公司累计使用油漆39750.5kg,稀料8779.5kg,共计48530kg。2016年12月9日,大兴环保监察支队出具《环境保护监察意见书》,认定某公司存在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久后,大兴区生态局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喷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进行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于2017年3月30日、5月3日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大气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jpg

  北京四分检向北京四中院提起公益诉讼后,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现场调查、资料照片,以及某公司接受行政处罚后仍持续进行过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考虑环境侵权行为经常具有持续性、隐蔽性、间断性等特点,认为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污染破坏,即具有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征,法院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因此,法院作出了预防性判决,禁止该公司继续以污染环境的方式生产经营。

  北京四中院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应当遵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该公司生产加工基地在一定时期内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未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采取安装使用防治设施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钢结构焊接、喷漆作业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环境,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污染破坏,具有损害的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征。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可能发生或已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可能发生的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予以预防性判决,避免危害的发生和扩大,能够有效满足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