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牢“三个理念” 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09-07 09:29: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向东
 

  民营经济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繁荣国内经济、畅通国内外双循环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税收上,2012年至2021年,民企占比从48%提升至59.6%。在就业上,2012年至2022年,规上私营工业企业吸纳就业占比从32.1%提高至48.3%。在数量上,2012年至2022年,民企数量占比从79.4%增长到93.3%。在外贸上,民企从2019年起成为第一大外贸主体,2022年占比达50.9%。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加强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重大文件,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方面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也推出一系列政策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

  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积极促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为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司法新动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当前,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地方也在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和隐性壁垒,不仅影响了当地营商环境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也阻碍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别是随着当前经济形势下行,内需疲软、外贸受国际贸易形势影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困难交叉叠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7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发表讲话强调,人民法院要始终认真履行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做实依法保护,加大涉企积案清理力度,保护守信践诺、弘扬契约精神,以法治的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做实全面平等保护,亮明诚信守法经营受激励、失信违法行为受惩戒、一时遇到困难给支持的司法态度,充分激活释放民营经济发展动力。做实既“真严管”又“真厚爱”,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将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有机结合,既救治本企业更警示全社会,让民营经济发展之路走得稳走得远。从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角度看,笔者认为必须树牢“三个理念”,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化环境。

  树牢法治理念,公平公正审理各类市场主体案件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新业态、新领域、新型交易的纠纷,严格把握经济纠纷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认定为犯罪;对罪与非罪、犯罪与违规界限不清、法律政策不明的,从严把握定罪标准,慎重妥善处理;对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主观恶性较小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无罪。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也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执行民法典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不得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等为借口损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树牢效率理念,着力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司法质效

  “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没有效率的公正,势必让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紧张,“等不起”“耗不起”,诉讼时间过程,不仅当事人“讼累”,甚至可能濒临破产倒闭。执法办案中要防止案件办理久拖不决、久办不结影响企业生存发展,防止司法程序空转长时间不实质性处理企业诉求,坚决把“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案件中,尽可能减轻涉诉企业的诉讼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实质化解,真心实意为企业纾难解困,减轻企业诉累,以司法裁判的高效率保障企业发展的高效率。

  树牢效果理念,确保涉企业案件处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必须牢固树立效果意识、坚持结果导向。在执法办案中,要贯彻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理念,把司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服从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着力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方针政策,突出坚定的政治效果;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职能,积极回应企业及其经营者关切,增强企业及其经营者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认可及司法公信力的认同,赢得社会的积极评价,展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规范审理涉企业案件,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实体公正同程序公正统一起来。例如,对民营企业涉案财产的处置,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实现“三不牵连”,即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执法办案必须严格依法,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优解”,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