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流程系统化的执源治理模式
2023-09-18 14:54: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潘荣凯
 

  深刻认识执源治理的重要意义,构建全流程、系统化的执源治理模式,以执行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法院推进执源治理,必须坚持内外并举、上下贯通、一体推进,从而达到减存遏增、标本兼治的效果。

  近年来,执行案件收案数持续高位运行,加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不完善,执行案件总量上升势头不减。加强执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紧迫任务。人民法院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深刻认识执源治理的重要意义,构建全流程、系统化的执源治理模式,以执行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执源治理是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对治理“执行难”产生的初始源头、讼争源头、案件源头提出相关意见,强调源头治理对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就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指出,为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将从推进执源治理,扭转执行案件增长趋势着手。执源治理降低法院受案压力,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到深挖财产线索、打击拒执上,促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

  执源治理是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的必要之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对当事人来讲,寄希望于诉讼程序来维护权益,与强制执行后权益仍不获兑现所形成的巨大心理落差,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诉与非诉、执与非执的制度设计是为了切实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在重视程序正义的同时,更要以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为终极目标。执源治理牢牢把握住“公正”这个根本要求,积极回应“效率”这一人民期盼,彻底扭转诉前、诉讼环节“甩包袱”思想,在立案、审判时多从执行方面考虑权利人的实际利益,避免因裁判考虑不周导致的实际执行不能,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执源治理是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张军院长强调,要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经济社会生活的“晴雨表”,社会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总会通过案件类型反映出来。能动司法是回应型、服务型、主动型司法,实践价值在于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和人民关切,特别是人民群众对法治日益增长的新期待、新需求。法院以执源治理为抓手,不再被动地执行案件,而是通过分析执行案件类型、成因,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法官不能把自己当作消极、被动的旁观者,而应当走出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误区,善于从个案、类案中发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问题,深化调查研究,提出治本之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

  执源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置方法论是以人民为中心,在根本利益一致的矛盾中寻找合作或协调。协商、调解是纾解情感和寻求有效合作的重要手段,对降低诉讼成本和保留人情成分起到了重要作用。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根本特点,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执行程序不应成为优先选择。国家通过执源治理,把非诉讼、非强制性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避免矛盾纠纷发展至“强制执行”层级,是以更加柔和的方式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的有力探索,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推进执源治理,必须坚持内外并举、上下贯通、一体推进,从而达到减存遏增、标本兼治的效果。

  一是坚持共治共享,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全力争取党委政府对执源治理工作的支持,健全完善党委领导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整合政府、社会、公众力量,确保将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工作优势、治理效能。要充分利用基层熟悉情况这一治理资源、贴近群众这一窗口优势,主动深入社区,指导基层自治组织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梳理和风险评估机制,推进基层自治共同体的塑造,建立起基层治理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要发挥司法建议作用,结合市域、乡村、行业领域特点,对涉房地产、金融、教培、土地等执行案件阶段性、类型化分析成因特点,提出意见建议,将预防化解职能精准延伸到纠纷产生的初始源头。

  二是坚持全程全域,着力实质化解诉讼案件。要树立系统观念,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将执源治理思路贯穿“所有法院、所有案件、所有流程”。要丰富诉讼服务内涵,在立案、诉讼环节强化诉讼、执行风险提示,给予当事人理性选择解纷方式的指导和帮助。要探索搭建以当事人履行能力为基础的调解模式,增强庭审驾驭能力,“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切实提升调解书主动履行率。要完善诚信诉讼保障机制,引导当事人填写诚信诉讼承诺,对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调解等不诚信行为,探索通过律师费转付、诉讼费用合理分担、赔偿无过错方诉前调解额外支出等方式进行规制。要丰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措施,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诚信履行名单”等形式,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要建立执行立案审查机制,强制生效文书执行内容不明处理机制从执行向审判回归,倒逼诉讼程序提升裁判质量,防范程序空转。

  三是坚持分层分类,激活执行程序潜能。要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在推进网络查控信息化、线下查控一体化上持续发力,强力破解实地拘传“查找难”、司法拘留“送拘难”、打击拒执罪“立案难”等难题。要充分发挥执行强制威慑,用足用好强制措施,防止“和而不解”,营造失信行为无处遁形及惩罚必然性氛围,倒逼当事人放弃机会主义动机。要规范执行行为,保证司法文书“不带病出门、不带病归档”,确保执行权运行透明合规,严把终本、终结案件“结案关”,争取在“首执”案件中执行到位,防范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等执行“衍生案件”产生。要畅通“执行不能”案件退出路径,深化“执破融合”改革,促进旧存案件“一揽子”实体终结,促进积压案件由“终本”走向“结案”,彻底退出执行程序。

  四是坚持边行边试,加快推进审判执行管理现代化。要发挥“案-件比”在执源治理中的积极意义,区分裁判生效后主动履行和强制执行的权重系数,激励人民调解员、法官在促成生效裁判的实际履行上下功夫,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要优化执行质效考核体系,动态调整执行到位率、终本率、平均执行天数等考核指标,改变靠简易执行案件拉升考核结果的做法,重点关注办案质量。要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坚决杜绝为减少执行案件增量而“不立案”“限号立案”。要建立审执人员定期交流轮岗机制,探索法官入额、遴选必须要有执行工作经历等制度,为执源治理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