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在这“秋老虎发威”的季节,不少家长选择傍晚时分带孩子到广场上纳凉玩耍,“夜间地摊经济”也随之兴起,摇摇车、蹦蹦床、充气城堡等多种娱乐项目,更是受到孩子们的喜爱。但开心之余,若监护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极易引发侵权纠纷。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令孩童监护人和玩具车经营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长期在泾县一广场经营儿童游乐项目,提供收费电动玩具车供人驾驶娱乐。某天傍晚,张某夫妇带着14岁的弟弟嘉嘉和6岁的儿子跳跳来到广场游玩,租赁一辆李某经营的儿童玩具车后,交由跳跳、嘉嘉自行游乐。跳跳在驾驶玩具车时不慎与行人马某相撞,致马某受伤。马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手术。
经鉴定,马某后遗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达47.8%,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将李某、跳跳及其父亲张某诉至泾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跳跳驾驶儿童玩具车在广场行驶时,未尽注意义务,碰撞马某致其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跳跳不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无证据显示其享有财产,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张某承担。因案涉广场系供市民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李某在此从事儿童玩具车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跳跳在驾驶玩具车过程中致马某受伤,表明李某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某在广场正常行走,其自身不存在过错。马某的损害系跳跳、经营者李某的过错所致,属多因一果。跳跳系直接侵权人,法院酌定由其监护人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经营者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取得了较好的“案结事了人和”效果。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广场逐渐演变为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活动场所,亲子游加持下的“夜经济”也渐趋活跃。但在刺激消费的同时,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依法规范经营,做到设备设施及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警示提醒等义务。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在孩子玩耍时应尽到陪同、看护等监护职责。行人在途经娱乐项目经营场地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可选择绕道而行,避免受伤致损。
“夜经济”既要丰富多彩,也要安全有序,才能更好地守护这“人间烟火气”。(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