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搭子”散伙,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2023-10-30 09:07:19 |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 作者:魏泽宇
 

  “合伙开店”是创业领域中合作伙伴寻找“创业搭子”的一种形式,因其具有灵活性、易发起的特征,成为不少创业者首选的经营方式。但合伙创业是具有风险性的投资行为,当产生经营亏损,创业搭子散伙的情况下,彼此间的信任基础丧失,就容易产生纠纷。

  今天,京小槌将通过真实案例为您解读合伙合同关系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某甲与某乙合伙经营烟酒店,登记负责人为某乙,某甲负责实际经营管理,但双方未签订合伙合同。后双方因经营理念出现分歧,某甲退出经营,但双方未就解除合伙关系协商一致。后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曾向某乙转账40万元作为投资款,但从未进行分红,要求某乙返还投资款。某乙称只认可某甲投资金额为10万元且现在店面仍在经营,双方合伙关系仍然存在,不同意返还投资款。

  裁判结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存在合伙关系,成立合伙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甲主张向某乙支付的40万元系合伙开店的出资成本。至某甲退出经营,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伙关系,未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亦未提供合伙账目,且店铺仍在经营,故法院驳回了某甲要求返还合伙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京小槌释法

  自然人的合伙多发生于亲朋好友或者熟人之间,往往具有高度信赖关系。基于这种信赖关系,很多合伙人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在进行利润分配、产生经营亏损、处理入伙退伙事宜时很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建议合伙人在协商合作经营前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合伙期间的出资数额、合伙事务的管理、利润分配、亏损负担等合伙事务进行明确约定,从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合伙人将出资款投入合伙后,该投资款成为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用于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为维护合伙关系的稳定,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能分割合伙财产。即使合伙人退出经营,在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亦不能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如果退伙时确难进行清算,无论在实践操作还是司法实务中,合伙人均可能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因此,合伙经营更须防患于未然。在合伙期间需规范经营并注意财务账簿的监管,制作并保存清晰完整的合伙账目,“亲兄弟明算账”,维护诚信的合伙关系,也便于在退伙时依法进行清算,清晰划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