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熙凤处理贾琏偷娶尤二姐事件中的“四宗罪”
2023-11-03 09:30: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卫
 

  贾琏偷娶尤二姐事发后,反应最激烈的当属正妻王熙凤。她先是把尤二姐“赚入大观园”,接着大闹宁国府,同时指示下人撺掇尤二姐的未婚夫张华状告贾琏、贾蓉等人。最后,逼跑了张华父子,逼死了尤二姐,得罪了宁国府。王熙凤处理贾琏偷娶尤二姐事件时,犯了“四宗罪”,有的罪甚至可以判处死刑。看样子,王熙凤的判曲“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用在这里也甚恰当。

  “干名犯义”

  第68回,王熙凤得知贾琏偷娶了尤二姐,又得知张华与尤二姐之间的婚约原委后,欲想“借他一闹,大家没脸”。于是“便封了二十两银子与旺儿,悄悄命他将张华勾来养活,着他写一张状子,只管往有司衙门中告去,就告琏二爷‘国孝家孝之中,背旨瞒亲,仗财依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因张华不敢造次,王熙凤便又命张华状子上加上旺儿,往都察院喊冤。因牵扯宁国府,张华又在旺儿的撺掇下连贾蓉一并告了。

  儒家的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封建家长制下,严厉禁止以下犯上。无论是卑亲骂、打尊亲,还是不听从尊亲的教令,都是严重违法行为。在发生家庭纠纷后,法律也不允许卑亲状告尊亲。《大清律例》“干名犯义”条规定:“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并规定,“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虽得实,杖一百;(告)大功,(得实,亦)杖九十;(告)小功,(得实,亦)杖八十;(告)缌麻,(得实,亦)杖七十……”

  从该条规定来看,不管子孙、妻妾所告祖父母、父母、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等尊亲是否属实,只要有讼,举告者先要承担刑事处罚。同时,举告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主要与两个因素相关:一是看所告是诬告还是实告,诬告者绞;二是看被告与原告的亲等关系,按照封建服制要求,亲等越近,处罚越重;亲等越远,处罚越轻,到了缌麻亲(如妻之父母),只需“杖七十”。

  更可笑的是,根据《大清律例》“犯罪自首”条规定,“卑幼告言尊长,尊长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依干犯名义律科断”。家长只要自首,还可以免责。所以,在大部分案件中,卑亲一旦状告尊亲,他们所犯的罪行可能比尊亲实际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还要重得多。

  当然也有例外,“干名犯义”条规定:“其告(尊长)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据实)应自理诉者,并听(卑幼陈)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也就是说,对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等危害封建皇权的犯罪,以及母亲杀害父亲等危害封建家长权的犯罪等,封建社会是允许卑亲属状告尊亲属的。

  王熙凤并非亲自状告,而是撺掇张华去告。可见,她是知道这种行为违法的,至少她知道这种行为是不妥当的。所以只能在背后撺掇,而不能亲自为之。但在该起官司中,她仍然属于造意者。一旦事发,根据《大清律例》“共犯罪分首从”条规定:“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为首(依律断拟),随从者减一等。”王熙凤是难以脱罪的。

  “教唆词讼”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受这种思想影响,中国古代社会以诉讼为耻,“控而不胜,固获咎愆,控而即胜,亦非良善。”海晏河清、天下太平是理想的社会状态。古代社会政府对诉讼设置严格的门槛,如官府以避免耽误农时、影响农本为理由,规定每年的诉讼时间。清代规定专门的“放告日”,即理讼日期,三五日“放告”一次。若遇农忙(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连续数月不“放告”。

  甚至,很多朝代通过法律对健讼者进行打击。《大清律例》“教唆词讼”条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至死者,不减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申冤,教令得实,及为人写书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奸夫教令奸妇诬告其子不孝,依谋杀造意律)。”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要承担“教唆词讼”的刑事责任:一是“敛钱包讼”,如在张金哥退婚案件中,王熙凤接受馒头庵净虚老尼姑的请托,敛财三千两银子后帮张金哥退婚。二是“代写呈词”,这需要有增加罪名或者减少罪责的情形存在。古代的诉讼,为了达到吓阻对方、扩大事态的效果,原告一般都会将事件性质往严重了说,所以若官府认真起来,告状者真可能得咎。三是“教唆诬告”,多是出于诈骗钱财或挟仇报复所引发。

  王熙凤再三命旺儿挑唆张华状告贾琏“背旨瞒亲,仗财依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但是,实情是否如其所说呢?

  “背旨瞒亲”“停妻再娶”是不成立的。但是“仗财依势,强逼退亲”确实存在。按照第64回的描述,贾琏偷娶尤二姐之前,贾珍“使人将张华父子叫来,逼勒着与尤老娘写退婚书。……心中虽不愿意,无奈惧怕贾珍等势焰,不敢不依,只得写了一张退婚文约。尤老娘与了二十两银子”。

  尽管所告部分为实,但也存在律文中的“增减情罪”而诬告的情形。在这里,王熙凤、旺儿与张华又成了团伙犯罪的共犯了,王熙凤是主犯,旺儿和张华则是从犯。

  “有事以财请求”

  从张华告状的过程来看,理状衙门都察院的人还受贿了。先是王熙凤拿了三百两银子让娘家人王信去打点察院。书中写道:“是夜王信到了察院私第,安了根子。那察院深知原委,收了赃银。次日回堂,只说张华无赖,因拖欠了贾府银两,枉捏虚词,诬赖良人。”贾蓉成为被告人后,贾珍“即刻封了二百银子着人去打点察院”。贾府内斗,一件官司,两头收钱,按照“教唆词讼”规定,在教唆词讼中“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察院的罪名也不轻。

  《大清律例》“官吏受财”条规定:“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赃止一两)俱不叙用。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如求索科敛吓诈等赃及事后受财过付者,不用此律)……一两以下杖七十……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八十两(实)绞(监候)。”用今天的话说,《大清律例》贯彻了职务犯罪行贿、受贿一体打击的刑事司法政策,因为该律“有事以财请求”条也规定:“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法之罪)重(于与财)者,从重论,(其赃入官),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所以,受财者自然难逃法网,而除了被官吏“逼抑”索贿的行贿者可以免责外,作为“有事以财相求”的行贿者王熙凤,是主动行贿,依法应按“所与之赃,与受财人同科”。枉法者受贿八十两就构成绞罪,而行贿者“与受财人同科”。察院受贿五百两,王熙凤和贾珍分别“贡献”了三百两和二百两,都已经超过了绞刑的最低标准了。

  “谋杀人”

  尤二姐进入荣国府后,事情并未了结。王熙凤又派人调唆张华:“亲原是你家定的,你只要亲事,官必还断给你。”于是张华又告。察院受王熙凤所托,便批:“张华所欠贾宅之银,令其限内按数交还,其所定之亲,仍令其有力时娶回。”这样,张华父子“便去贾家领人”。被贾蓉遣人威胁“死无葬身之地”。张华与父亲商议后,决定走为上计,“父子次日起个五更,回原籍去了”。王熙凤“如此将刀靶付与外人”,怕事情泄露,又使一计,“悄命旺儿遣人寻着了他,或说他作贼,和他打官司将他治死,或暗中使人算计,务将张华治死,方剪草除根,保住自己的名誉。”

  好在旺儿良心尚未泯灭,觉得“人命关天,非同儿戏”。“因此在外躲了几日,回来告诉凤姐,只说张华是有了几两银子在身上,逃去第三日在京口地界五更天已被截路人打闷棍打死了。他老子唬死在店房,在那里验尸掩埋”。张华父子侥幸逃得一命。

  无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当代社会,杀人都是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哪怕“律比畜产”的奴隶,家主也不能随意杀害。否则,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大清律例》“谋杀人”条规定:“凡谋(或谋诸心或谋诸人)杀人,造意者斩(监候),从而加功者绞(监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未曾杀讫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谋共殴人科断)。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监候),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造意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同谋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谋者(虽不同行)皆坐。”显然,王熙凤让旺儿去谋杀张华父子,旺儿外出,属于“谋而已行”,旺儿未实施杀人行为,属于“未曾伤人”。王熙凤(造意者)为首犯,需要杖一百徒三年,而旺儿无故意杀人的意思,假装去杀人而在外“度假”,显然不能科罪。

  由此可见,发现贾琏偷娶尤二姐后,王熙凤的系列行为至少犯有“四宗罪”。她在自己导演的“连续剧”快结束时,虽然意识到自己“将刀靶付与外人”,但再想挽回已然晚了。在尤二姐吞金自杀后,贾琏发狠“我替你(尤二姐)报仇”。封建夫权制度下,得罪了丈夫,可能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终结。所以判词中,王熙凤有“一从二令三人木,哭向金陵事更哀”的悲惨结局。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