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的审查
——浙江高院裁定勤业公司与瑞雪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3-12-14 10:44: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如提出执行异议,也应予审查,审查重点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应贯彻能动司法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结合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对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进行综合审查。

  【案情】

  勤业公司与瑞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30日制发(2019)绍仲字第0353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因瑞雪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勤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勤业公司(甲方)与瑞雪公司(乙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乙方承诺按下列付款时间、金额履行:1.甲方申请撤销对在建工程、排污权和设备的财产保全措施后1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3000万元;2.乙方在浙江物产25000万元抵押贷款办理后1日内,或者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18500万元,两个应付款时间以先到者为准;3.2021年12月30日前,乙方支付给甲方1000万元及相应孳息(可以从华强公司押在管委会的腾空押金中支出);4.乙方另应支付给甲方3000万元,在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其余2000万元在同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一切强制执行措施。三、除《仲裁调解书》已裁决事项外,双方无任何其他民事争议。协议签订后,法院根据勤业公司的申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勤业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瑞雪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

  经查,和解协议签订后,瑞雪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1月22日向勤业公司支付3000万元、18500万元,于2021年4月29日、6月29日及2022年1月30日汇入法院账户1000万元、2000万元、1123.3万元。

  另查明,华强公司在开发区管委会有腾空押金,华强公司于2021年12月底腾空完毕,由于验收、审计需要,开发区管委会于2022年1月28日将腾空押金返还华强公司。同月30日,瑞雪公司将1123.3万元款项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裁判】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执行人瑞雪公司是否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履行完毕相应债务。经查,瑞雪公司事实上已付清案涉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应付款项,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考量,不应认定瑞雪公司存在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遂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裁定作出后,勤业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浙江高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瑞雪公司是否存在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根据案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瑞雪公司应当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及相应的孳息,但事实上却迟至2022年1月30日支付,故瑞雪公司确实存在未严格按照案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形。但该迟延履行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应当结合相关事实予以综合判断。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瑞雪公司的瑕疵履行行为尚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至于瑞雪公司的迟延履行行为给勤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勤业公司可依法另行诉讼予以主张。遂裁定,驳回勤业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执行裁定。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瑞雪公司是否存在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

  1.如何看待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据此,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在执行过程中基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意味着执行案件可作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选择申请恢复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2.如何判断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笔者认为,在审查和判断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的过程中,应贯彻能动司法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同时应考量被执行人的主观态度。本案中,瑞雪公司确实存在未严格按照案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形,但该迟延履行行为是否构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应当结合相关事实予以综合判断。首先,瑞雪公司的迟延履行主要是迟延支付1000万元及相应的孳息达1个月左右时间。但考量到案涉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债权本金数额即高达25500万元,其违约的数额占比相对较小。而且协议中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间跨度长达近一年时间,而本期违约的时间较短。况且,瑞雪公司已按照案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了前面数期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瑞雪公司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按约履行了案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绝大部分义务,虽最后一笔款项存在迟延支付,但并非出于恶意。其次,虽然案涉执行和解协议第一条第三项约定的款项并未限于从华强公司押在管委会的腾空押金中支出,但该约定表明双方就该款项的支出有一定的预期。而事实上在2022年1月28日管委会才将该腾空押金返还给华强公司。最后,从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来看,瑞雪公司作为政府帮扶的困难企业,且在疫情等大环境因素影响下,对于企业的迟延履行行为更应当综合考量和客观评价。

  3.如何处置迟延履行行为。《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勤业公司如果认为瑞雪公司迟延履行行为导致其遭受了损害,可以另行诉讼。

  本案案号:(2022)浙06执异27号,(2023)浙执复4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普庆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