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裁判干部教育培训的红色基因及其时代传承
2024-01-19 09:08: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毅 何强
 

  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九十余年前的中央苏区,由于局部执政背景下社会治理的需求,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各级苏维埃裁判部等“红色司法机关”就已尝试开展法官教育培训的早期探索。中央苏区裁判干部教育培训开启了党领导下审判队伍建设的经验积累,这一时期形成的若干裁判干部教育培训的理念、原则与方法,在党领导司法工作的近百年历程中得以传承与发展。笔者认为,对其中所蕴含的红色司法基因展开深度审视与挖掘,对于新时期审判工作现代化进程加快推进背景下开展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动因之维:中央苏区裁判干部教育培训的历史背景

  专业化审判队伍的短缺是中央苏区时期探索开展裁判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历史背景。这种短缺主要体现在数量与素质两个方面。在人员数量配备方面,包括各级裁判部在内的各类政法机构普遍存在干部短缺的问题。如很多县一级的裁判部,例如寻邬县(旧县名,1957年改为寻乌县)“只有部长”,省一级裁判部也只有一到两名专职工作人员。这就导致裁判人员兼任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导致裁判组织机构体系无法按时建立。如江西、福建、瑞金等地的裁判部长没有专人负责,“区一级的裁判部长大多数是由别的部长或主席兼任”,导致区一级裁判部“有名无实”。在素质能力方面,很多审判人员缺乏基本的文化知识,“裁判部一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缺乏法律常识”,不仅“在工作上常出现许多困难”,导致实践中“审判的程序,还未能按照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的规定去进行”,而且“在裁判部的工作上发生自己违纪法令的事情”。江西、福建、瑞金等地裁判部工作人员甚至“不识字,不懂各种法令,不看上级文件的很普遍”。鄂豫皖苏区在组建革命法庭时,也提出了要找一个“能写字的人”来负责申诉登记工作。除地方裁判机构外,专门裁判机构也是如此。如军事裁判所的有关人员都是由不懂法律的指战员担任,以致谭震林甚至写信请示中央,军事裁判所能否聘请法律顾问。

  苏区审判队伍的短缺,兼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客观方面的因素。一是干部匮乏的整体环境,二是裁判干部教育培训的经验不足。专业化知识技能的要求,使得审判人员成为稀缺性资源。而由于这一时期开始尝试建立司法机关,包括干部教育培训在内的很多工作都是从零开始。而承担政法干部培养职能的司法人民委员部本身“工作人员非常少,许多应进行的事项无法进行”,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裁判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进度。

  主观方面的因素也影响甚大。一是对审判队伍建设的稳定性认识不足。如随意将裁判部工作人员调离或安排做其他一般性的工作(江西省苏裁判部),使得相关的工作受到影响甚至停顿。二是对裁判干部的培养重视不够。如裁判部对于“训练干部的工作没有注意”。三是片面强调裁判干部的出身。“片面强调工农成分,是苏区时期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左倾”错误,各苏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指导机关工农化的倾向和做法”,这种用人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波及审判领域。

  实践之维:中央苏区裁判干部教育培训的动态图景

  中央苏区裁判干部教育培训主要采用以下形式:一是专门性的干部教育,即在干部学校中开设裁判干部培训班;二是司法人民委员部组织的培训班;三是审判系统内部组织的各种训练。在这三种类别之下,分别形成了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裁判干部教育培训模式。

  1.培训主体与方式

  干部学校设置的裁判干部培训班。苏维埃大学开办了8个特别工作班,其中有1个为司法班。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开设了6个专业班,其中有两个班的培训对象包括裁判干部。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组织的裁判干部培训活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组织过专门培训裁判干部的短期培训班,如“举办一个二百人的短期训练班,支援新区、边区裁判队伍(每区选送一人)”,“开办一班军事裁判所的训练班,以充实各级军事裁判所的工作人员。”此外,1932年6月20日,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组织下,裁判部长联席会议的全体与会者到瑞金县裁判部开展观摩。除此之外,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还通过书信或现场指导的方式,指导各省和瑞金直属县裁判部的工作,从而间接地帮助相关裁判部训练和培养审判人才。

  审判系统内部组织的裁判干部训练。《裁判部的暂行组织与裁判条例》规定,上级裁判机关负责下级裁判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和训练工作。这一时期,审判系统内部的裁判干部训练工作主要由省级裁判部负责。如江西省苏裁判部组织了三期裁判人员训练班和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闽赣、粤赣两省苏裁判部组织了县一级及在中心区裁判部工作人员的训练班。除了开办短期训练班之外,省级裁判部也重视以跟班学习的方式培养裁判干部,即将县裁判部的工作人员调到省苏裁判部来学习工作,将省苏裁判部工作人员调到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去跟班学习,以提升省、县裁判部工作人员的能力。同时,各省、县裁判部也注重派员到县、区裁判部去指导工作,在指导中训练裁判干部。

  2.培训对象、内容和师资教材

  培训对象。参训的裁判人员既包括现任干部,也包括新任干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也要求裁判部“对新提拔的工作人员,多注意他们的训练,实行强迫教育”。因此,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规定裁判干部班的学员“还可以在区乡代表中及各群众团体的领导机关中选送”,江西省苏裁判部第四期训练班则明确要求“从组织范围之外,吸收新的积极分子来受训练……解决缺少工作人员的问题”。

  培训内容。对裁判人员的培训内容囊括了从思想政治、文化知识到法律知识和技能等多个方面。如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裁判干部班设置了政治课目(苏维埃土地问题、经济问题等,48学分)、专修科目(60学分)和常识课目(自然、地理、算术、唱歌、体操等,32学分);江西省苏裁判部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设置了思想政治教育(如苏维埃政权、中国共产党与共产青年团等)、法律知识教育(如目前政治形势与裁判部的中心任务、审判程序、刑法、各种法庭的性质和组织等)、法律技能培训(如审判书的做法,拘票、传票、搜查票的用法,判决书的做法,解送人犯问题等)等教学内容。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裁判干部,还要“实行强迫学习,要他们去上识字课、政治课。”此外,在跟班学习等实践教学中,则以训练法律实务技能为主要内容。

  培训教材。苏区裁判干部教育培训使用的教材情况史料中缺乏直接记录。在法律教育资源匮乏的情况下,现成的各类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期刊报纸均可能用作裁判干部培训的教学资料。司法类报纸杂志如《裁判半月刊》《苏维埃司法》《法庭》等,法律法规汇编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令辑要》《苏维埃法典》,均足堪利用。

  培训师资。兼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是苏区裁判干部教育培训在师资方面的主要特色。如毛泽东主席曾为苏维埃大学司法班讲授过“在农村怎样开展工作”等课程;何叔衡和梁柏台分别为司法班讲授了“刑事犯、政治犯、军事犯”和“怎样办案和处理案子”等课程,在授课时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进行传授,如“搞这项工作眼睛要利,耳朵要灵,脚步要勤,嘴巴要稳”。江西省苏裁判干部班“政治课目归省一级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常识课目聘专人担任”,专修课目则“由各部工作人员分别负责”。

  3.培训活动的具体组织

  中央苏区裁判干部教育培训中课堂教学的组织工作已经非常细致,江西省苏裁判部在举办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前,还成立了专门的组织训练委员会。

  培训规模、指标分配和参训资格。苏维埃大学司法班每班20余人,招收对象为16岁以上、有半年以上政权机关或群团组织工作经验、能看懂文件的人;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裁判干部班每班以60人为准,入学条件则包括政治坚定、服从安排、18岁以上35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等;江西省苏裁判部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招生70人,招收条件与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裁判干部班基本相同。

  培训期限和培训纪律。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裁判干部班和江西省苏裁判部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的培训时间均为一个月,对参训学员的报道时间也有规定,“受训练的同志,限开课前一天到齐”。

  硬件设施和经费保障。苏维埃大学司法班的校舍建在中央政府附近,江西省苏裁判部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设在博生县西门外,旧孔圣庙内,条件均非常简陋,教学和住宿的房子均为茅草房,桌椅和床则主要用石头和竹木。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裁判干部班的《招生简章》规定,“在校膳费、书籍费及回县路费由学校负责,被服、碗筷等日用品归学生自带”,江西省苏裁判部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培训期间的伙食费以及培训结束后前往分配之工作地点的路费则由省苏裁判部负责,碗筷被毯衣服自用物则由学员自备”。

  毕业分配。苏维埃大学司法班学员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少数由校长颁发附有介绍信的毕业证书,介绍信上对其适合从事的岗位提出建议;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裁判干部班学员毕业后,由省苏裁判部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各县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已经注意到对女性裁判干部的培养使用。中央人民司法委员部及省苏裁判部开办的训练班并不限制参训学员性别,有些省苏裁判部甚至特别招收女性学员。因此,苏区裁判机关已经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工作人员,如江西省苏裁判部有女指导员,江西第二劳动感化院设置了专门检查女监犯的女检查员,提升了司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经验之维:中央苏区裁判干部教育培训的现实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教育培训作为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使命。中央苏区裁判干部教育培训所内含的红色基因和经验,对于改革创新新时期法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审判队伍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始终坚持党对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中央苏区时期以党内决议的形式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方向和任务、在党领导创办的各类干部学校中开设裁判干部班,以及党的主要领导人关心和亲自参与裁判干部教育培训,都是党领导裁判干部在内的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集中体现。新修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将坚持政治统领作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新时期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坚持以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要求作为新时期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依据,根据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委、党委政法委对法官教育培训的统筹领导和具体指导,培养忠诚于党、忠诚于政法事业的审判队伍,始终坚持“法院姓党”。

  坚持法官教育培训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苏区裁判干部教育培训是技能性教育而非学术型教育,理论联系实际、教育服务实践是这一时期裁判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原则。无论是在教学方式、课程设计还是师资聘用上,都体现出了鲜明的实用主义导向,而实用主义同时也形塑出法院教育培训的灵活性,体现在培训主体的多元化、培训方式的多样性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新时期法官教育培训要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突出问题导向、实践导向、需求导向,不断完善培训内容,健全法官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增强教育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同时注重改进培训方式,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教学方法,探索线上培训、网络培训、干部自学等多种形式,满足学员的多样化需求。此外,更应优化培训师资,“大力倡导法官教法官,鼓励引导审判业务专家、先进典型、优秀法官承担教学授课任务”,打造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法官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切实当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传道者”、现代化审判理念的“授业者”、司法实践难题的“解惑者”。

  坚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根本、以专业教育为主体的培训模式。从课程内容设计来看,苏区时期的裁判干部教育培训已经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成果作为必修内容,同时还通过延请中央领导同志授课,培养参训人员对于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对革命的信仰。在专业教育方面,苏区时期也开始探索分条线、分岗位开展分类培训,如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计划督促江西、福建等省苏裁判部举办专门的书记员培训班。新时期法官教育培训要坚持把党的创新理论贯穿教育培训工作始终,尤其是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干部教育培训最突出的位置,围绕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分级分类法官教育培训机制,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法官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解决“训非所需”,不分层次、不分对象等问题,全面提高法官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