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麻黄素牟利逾2.3亿余元 一犯罪集团12名成员获刑
2024-02-07 09:10: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郑勇 甘涛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犯罪案,一犯罪集团所有成员不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同时还犯有洗钱、出售假币、非法拘禁等罪行被分别判刑。

  自2007年开始,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罗某(被告人王某前妻)、王某1(王某的侄子)、王某2(王某之子)、陈某、段某、李某某(王某的侄子)、罗某某、何某、钱某等人形成以被告人王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陆续纠集陈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上述人员先后在成都市青羊区、崇州市、新都区、双流区等地选址,建立麻黄素加工厂,以含麻黄碱成分药品为主要原料,进行麻黄素的还原提炼,共计提炼出制造冰毒的重要原料麻黄素23196.42千克,销往广东、重庆、吉林等地,违法所得共计2.3亿余元。之后,通过犯罪集团成员罗某、王某2等人以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手段掩饰、隐瞒、转移涉毒犯罪所得及收益。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相关机关查明,199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指示罗某将10万元假币出售给他人,在进行交易时罗某被民警抓获。2011年,被告人王某为追回被害人傅某拖欠的约170万元的债务,安排黄某等人将傅某从深圳带回成都市青羊区、遂宁市等地的农家乐、酒店持续拘禁并恐吓,威胁其还款。

  青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系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洗钱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洗钱罪;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构成出售假币罪;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1及陈某、段某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王某2、段某、何某、钱某等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构成洗钱罪。综上,法院对以王某为首的犯罪集团12名成员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犯罪集团成员并处罚金共计8860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收益、孳息等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等人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我国不断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严格管控制毒物品。本案是一起犯罪团伙组织生产、售卖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主要成员间以血亲、姻亲为纽带进而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长期大规模制售制毒物品,获取巨额利益后再采用多种形式掩饰毒品来源和性质,将毒赃转化为合法资产,犯罪数额高、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催生大量毒品下游的关联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受到法律严惩。

  通过对集团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全部制毒物品、洗钱犯罪从重处罚,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能从源头斩断毒品犯罪链条、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的同时,有力震慑潜在犯罪分子,对于遏制毒品在社会扩散蔓延、营造无毒健康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