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安:“燃眉之急”系民生 三方配合促和解
2024-04-01 14:48:34
 

  中国法院网讯(陈志法 叶灵珊)“陈法官,蔡某虽然有每月分期支付赔偿款,但马上要进行下一步治疗了,我目前还差2万多元,你们能否督促对方先支付该部分赔偿款。”2024年1月,申请执行人黄某焦急地找到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员说道。

  原来,黄某与蔡某二人因驾驶非机动车,在惠安县域道路行驶途中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及两车损毁,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黄某十级伤残,需持续治疗。经福惠安法院审理判决,蔡某应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蔡某于2023年5月起每月分期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支付赔偿款500元。然而,面对阶段性治疗的高昂费用,每月500元的赔偿款对黄某来说却是杯水车薪。

  事件回到2024年1月,案件承办人收到黄某的上述诉求后,多次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蔡某沟通,但蔡某均以人在外地为由,变相拒绝接受调解。承办人多次根据黄某提供的线索,到蔡某经营的店铺及家中拟拘传蔡某,但始终未能找到蔡某。

  “陈法官,蔡某经常不在店里。你看这样可以吗,我让人以向蔡某购置建材为由,让他回店里谈生意。然后你们收到我的通知后,赶到蔡某店里执行。”考虑到黄某急需用钱进行阶段性治疗,且蔡某拒不配合调解工作,案件承办人便同意黄某提出的方案。

  日前,惠安法院执行员在接到黄某的通知后,立即驱车赶到蔡某店里,当场对蔡某实施拘传,并现场组织黄某与蔡某开展调解工作。但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方案达成和解协议,遂将蔡某送至惠安拘留所拘留。

  送拘后,在惠安法院执行人员与惠安拘留所调解员的反复法治教育和思想引导下,最终蔡某同意黄某提出的调解方案,由蔡某先行支付赔偿款2.5万元用于黄某进一步阶段性治疗,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蔡某提前解除拘留。

  至此,黄某的“燃眉之急”在申请执行人黄某本人与法院、拘留所三方的紧密配合下得以妥善解决。黄某拿到执行款后顺利接受了后续的治疗。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