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2024-04-03 09:02:30 |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 作者:王珅
 

  近年来,恋爱分手后向对方追索转账及大额消费的案件频发。恋爱期间可能从来不计较谁付出更多,但分手以后甚至有可能连一顿外卖钱都想要回来。

  恋爱期间双方在经济上可能产生以下纠纷:

  1.相互转账以及代付款项频繁

  由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会有很多转账,包括日常消费转账以及各种节日,例如情人节、生日等发送的红包和转账,或者代对方付款的情况;

  2.消费混同

  双方共用各种网络账户例如淘宝、支付宝、美团等或者知晓对方账户密码,故而存在大量消费混同或者用对方账户付款的情况;

  3.未留存证据

  款项性质和数额认定困难。在借款发生时,由于双方存在特殊的恋爱关系,碍于情面等特殊原因,借款往往没有保存凭证,且款项可能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交付,争议发生时是否交付以及交付的具体数额难以认定。

  法官提示

  这些转账或者代为支付的金额是否能被认定为借款而要求对方返还?

  1. 针对大额转账,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或者偿还其他债务则一般认定为借款;

  2. 针对有具体订单信息以及消费记录的购物以及外卖订单等,原告如果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基于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不能排除双方存在互赠的可能性,不宜认定为借款;

  3. 关于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款项,因在特定日期发送,且数额特殊,故一般认定为赠与;

  4. 关于小于100元的转账或者红包,因双方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借贷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借款。

  恋爱期间,虽然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但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大额借款,为避免之后发生争议时说不清楚,还是要签订借条或者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以便避免后续出现举证困难。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