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签协议放弃加班费
这样的协议合法吗?
就算是自愿签署
有法律效力吗?
小张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小张再签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内容是他自愿放弃加班费。入职半年后,小张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以双方有约在先为由,一口回绝。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延时加班,至少应支付工资1.5倍的报酬,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至少支付劳动者工资2倍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至少支付工资3倍的报酬,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这项开支,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因此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益,显失公平,应当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在本案中,公司利用主导地位,要求小张在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上签字放弃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小张的工资报酬权益。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公司最终向小张支付了加班费。
除了加班费外,如果约定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工伤免责,即使协议是自愿签署,也属无效。在此我们提醒,企业降本增效更应遵守法律规定,千万别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歪脑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