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出借人借出150万收回280万后诉请借款人再还36万
法院确认借款人已完成还款,判决出借人退还15万超额偿还款
2024-05-25 09:12: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琪 庞萍
 

  借款时,出借人约定“高利率”并抽取“砍头息”合法吗?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本起诉追债的出借人,被判决退还借款人超额偿还的15万余元。

  2017年1月至2月,小易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中间人介绍,分两次向小信借款共150万元,但实际收到136万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8月还清借款。由于小易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经双方协商,小易向小信出具承诺书,约定小易向小信借款150万元,按月利率3%计息,每月利息4.5万元;小易自愿向中间人每月支付1.5万元好处费,并承诺于2017年12月还清欠款。

  由于小易一直未按时清偿全部借款,2019年4月,小易找到甲公司,请该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为其所欠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20年8月,小信、小易、甲公司三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小易分3期向小信偿还1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月利率为3%;甲公司以其房屋产权为小易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因未能及时还款产生纠纷,小信将小易和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易偿还剩余欠款36万元及利息,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易不服,认为小信通过中间人变相增收利息,且小信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其行为属于非法放贷,遂提起反诉,要求小信返还多支付的借款93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易与小信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争议,但在借款金额的认定上,双方产生分歧。小信主张除136万元转账外,另有2万元是通过现金交付,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小易对现金交付部分予以否认,因此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136万元。小易主张案涉借款属于非法放贷,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小易与小信的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为36%。小易要求小信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但法院认为,小易可以主张返还自借款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以及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超过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

  2017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11日,小易已先后18次向小信归还280万元,小信对此没有异议,法院对小信要求小易返还所余欠款36万余元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小易和小信对还款没有约定先本后息或先息后本,法院依法依照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对小易的18笔还款金额进行分段计算,确认小易向小信多偿还了15万余元,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小易要求小信退还多支付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多支付的金额应为15万余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确认。因多支付的款项是小易自愿支付,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小易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小信主张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小易偿还借款时多还的1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易向小信借款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也就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借贷合同多为双方自行约定,常出现“砍头息”和“高利率”的情况。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款时,务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将不获支持。在民间借贷往来中,要保持警觉,细心辨别“砍头息”的多种隐形形态。除了直接扣除利息的明显手法外,它还可能以隐蔽的现金返还利息等形式出现。作为借款人,有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坚决抵制“砍头息”的借贷做法。同时,要妥善保管好关键证据,一旦权益受损,果断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护,以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