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30吨非碘盐 原盐务局局长为罪行"买单"
2013-04-11 15:58: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玉山频道 | 作者:高凤梅
  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食盐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曾经叱咤风云的盐务局局长吴某最终不得不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买单”。

  2011年3月份,1958年出生的吴某(2011年11月份离任)在担任玉山县盐业公司经理、盐务局局长期间,从吴伯祥处以1700元价格拉了30吨非碘盐(吴伯祥从2010年底起便在玉山从事非碘盐贩卖活动),以每吨100元的好处费存放在亲戚仓库里,然后雇佣司机将非碘盐以每吨2400元的价格卖给玉山县各乡镇的食用盐加盟商销售共29吨。2011年5月份,吴某在玉山县横街镇市场检查时发现卖出去的盐是非碘盐时,及时收回了625箱,共计15.625吨。案发后,625箱盐被上饶市公安局扣押,经江西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送检的盐所检项目中碘离子含量不符合食用盐(精制盐)的标准要求。对吴伯祥制售非碘盐充当碘盐的行为,时任玉山县盐务局局长兼玉山县盐业公司经理的吴某没有进行处罚,导致吴伯祥一直以来都以非碘盐充当碘盐进行非法谋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未经许可,将非碘盐充当碘盐进行销售,情节严重,销售以非碘盐数量达30吨,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被告人吴某在担任玉山县盐务局局长和玉山县盐业公司经理期间,明知吴伯祥以非碘盐充当碘盐进行销售时,徇私舞弊,对吴伯祥不进行处罚,放纵吴伯祥制售伪劣食盐,其行为又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故以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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