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019年12月24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罗国强等9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罗国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胡江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不等。江阳区机关干部、新闻媒体200余人参加了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罗国强纠集被告人赵巳翔、陶杰、胡江泽、梁杰、林薛等人,逐步形成以罗国强为首要分子,赵巳翔、陶杰、胡江泽、梁杰、林薛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尹加强、甘仁平、张国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谋取不法利益、形成非法影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泸州市江阳区实施3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除参与罗国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犯罪外,被告人赵巳翔、陶杰、胡江泽、梁杰、林薛、尹加强、甘仁平、张国强还伙同他人,参与实施了其他3起寻衅滋事和2起聚众斗殴中的1起或者多起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国强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胡江泽、张国强伙同他人四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陶杰、赵巳翔、林薛伙同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梁杰、尹加强、甘仁平伙同他人二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该九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江泽、甘仁平二次接受邀约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赵巳翔、陶杰、梁杰一次接受邀约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该五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罗国强系首要分子,主犯;赵巳翔、陶杰、胡江泽、梁杰、林薛系重要成员,主犯;尹加强、甘仁平、张国强系其他成员,从犯。陶杰、林薛、尹加强、张国强具有坦白情节,梁杰、甘仁平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罗国强、梁杰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胡江泽、甘仁平、赵巳翔、陶杰、梁杰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