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开放的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一带一路”意见二》《临港新片区意见》
2020-10-15 12:41:32
 

  中国法院网讯(乔文心)  1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二》)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民四庭庭长王淑梅、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出席发布会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聚焦合同效力问题,《解释》明年起施行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罗东川指出,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提供优质高效法治服务和司法保障,努力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资。

  “多年来涉外的商事审判一直在打造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司法的优选地。我昨天专门查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也反映我们对外开放在这方面的发展,从2009年以来,每年超过一万件。2018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达到14695件。今年的1-11月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达到18266件,印证了我国对外开放取得的成绩,还有涉港澳台的案件也有大幅度的增长。”罗东川说。

  合同效力是对交易和投资至关重要的基础问题。罗东川介绍,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记者了解到,《解释》充分贯彻了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体现在:第一,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第三,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人民法院在投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除了禁止和限制的领域之外,要尽可能依法认定合同有效,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筑更高质量的保护投资者的制度体系和营商环境。”罗东川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为更加开放的中国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解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与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

  《“一带一路”意见二》突出“五个亮点”,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罗东川介绍,为落实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对司法提出的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制定《“一带一路”意见二》,作为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全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一带一路”意见二》共计六部分39条,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要求,以及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

  据介绍,《“一带一路”意见二》突出“五个亮点”。一是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对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适用有关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二是依法促进国际物流发展,探索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保障“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三是规范和统一涉外金融法律适用,密切关注研究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贷款、丝路基金等法律问题,支持共建“一带一路”投融资;四是支持信息技术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区块链、人工智能、5G信息网络建设在内的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五是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高效审理涉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实验室等案件,依法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和良好创新的知识产权生态体系。

  此外,《“一带一路”意见二》还提出加强“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和案例库建设,推动形成和完善区域性及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促进“一带一路”参与国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进一步推进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罗东川还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一年多来的主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来,受理了13起案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规范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首倡建立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初步构建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数据表明,现在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罗东川说。

  《“一带一路”意见二》提出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四个创新”:一是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范围,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三是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四是鼓励建立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支持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仲裁、联合调解机制,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委员等。

  为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罗东川介绍,《临港新片区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聚焦与司法服务保障相关的重要方面和重点领域,大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主动对接临港新片区扩大开放、制度创新、营商环境、纠纷解决等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为相关制度创新工作提供配套机制。

  《临港新片区意见》共计4部分18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和具体要求。

  据了解,在推动完善临港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方面,《临港新片区意见》展现出“三点创新”:一是加强临港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创新国际商事审判运行机制;二是支持经登记备案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开展仲裁业务,支持上海建设成为亚太仲裁中心;三是着力推动临港新片区调解制度创新,积极推动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实施高标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法律服务。

  在为临港新片区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体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临港新片区意见》展现出“四个亮点”:一是为保障临港新片区实施公平竞争的投资经营便利,人民法院对临港新片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管理措施依法提供支持。二是为保障临港新片区实施高标准的贸易自由化,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临港新片区建设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发展跨境数字贸易,支持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兴起。三是为保障临港新片区国际互联网数字跨境安全,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专利、版权、企业商业秘密等权利及数据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5G、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对临港新片区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提供司法保障。四是为拓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全球枢纽港建设,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港口建设、航运金融、海上货物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海商案件,在沿海捎带、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航权开放等方面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提高上海对国际航线、货物资源的集聚和配置能力。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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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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