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询问笔录制作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2022-06-01 10:09: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曹冬黎
 

  执行询问笔录是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等相关情况时所制作的询问、谈话过程记录,目的是为了了解情况、调查事实真相、获取真实供述。规范正确地制作执行询问笔录,对于获取真实的被执行人供述、再现执行进程意义重大。高质量地制作好执行询问笔录,可以帮助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笔者认为,执行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应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注重前期研判,做到有方案有重点

  询问是执行过程中常用的工作方式,询问形成的笔录也是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和合议庭评议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好执行询问笔录的准备工作尤其重要。

  一方面,要汇集相关资料,吃透案情。执行人员在询问被执行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认真研判和分析,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提前了解,及时对执行依据、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财产调查信息等进行熟悉。必要时,可以向审判人员了解双方当事人纠纷起因、相关诉讼情况等等。要熟悉使用关联案件检索功能,对被执行人在当地的相关涉诉涉执案件进行了解。综合以上信息后,执行人员可以形成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以及履行态度的初步预判,使后期询问计划方案制作更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

  另一方面,要拟定简明扼要的询问提纲。以“一书二令四查”(一书是指风险告知书,二令是指财产申报令和限制高消费令,四查是指查存款、查房产、查公司、查车辆)为基础,结合执行询问笔录制作具体目的,拟定出笔录的整体框架,明确要收集哪些证言,解决什么问题,使谈话有的放矢、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同时,在细节上进行完善,做到重要财产信息不留盲点。比如,“总对总”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的,应进一步核实房产是否存在抵押、具体抵押金额、房产现在居住状况,如房产上存在租赁,则应对有无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以及具体租金支付方式等情况进行排查;“总对总”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的,应对车辆是否仍由被执行人使用、具体车况进行进一步明确。

  二、树立程序意识,确保笔录制作严谨规范

  记录内容完整、形式要件规范是做好执行询问笔录的基本要求。执行询问笔录内容大体分为三个部分:首部、正文、尾部。首部应当包含标题、时间、人物、执行案号等要素,标题一般为“执行询问笔录”或者“执行笔录”,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几时几分。

  正文部分开始时,应当记载:“我们是某某法院的执行人员某某某、某某某,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验看。你与某某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向你询问。首先核实你的身份信息。”被执行人是法人组织的,还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明确代理权限。

  正文内容部分中应当做到“三个告知”:一是应当告知被执行人具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告知执行内容。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应告知被执行人具体标的金额,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的金额,迟延履行利息,以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申请执行费用。行为执行案件,应告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特定的行为,如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同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的,也应当一并告知。三是对法院已经采取或者可能将要采取的执行措施进行告知。比如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或者网络资金的,应告知具体冻结账号以及冻结额度;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应告知限制高消费具体内容;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应充分释明终结执行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违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告知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将面临“限高纳失”、罚款拘留甚至可能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笔录尾部的制作,笔者认为应询问以下事项:1.“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地方?”2.“某某某,认真看笔录,是否跟你说的一致?如有不一致地方,提出来我们修改;如以上内容与你所讲一样,且经你核实无误,请签字。”询问完毕,应将执行询问笔录交给被执行人阅读。如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允许被执行人作补充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字捺印。如被执行人拒绝签字,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具体原因。外勤所做的执行询问笔录,如有见证人,见证人应签字盖章;如无见证人,且被执行人拒绝签字的,可以邀请村委会或居委会人员前来见证,并签字盖章,以求在形式上对执行询问笔录进行完备。

  三、注意方式方法,做到叙事清晰、繁简得当

  执行询问笔录的制作对询问人、记录人而言,是一项基础性、实战性、技能性很强的工作,制作高质量的执行询问笔录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严肃公正,营造良好的谈话氛围。要树立司法权威,让被执行人认识到不配合询问工作后果严重,使其不敢随意回答。同时也要做到表情温和,态度确保客观公正,获得被执行人信任,消除其心理顾忌,避免其产生抵触情绪。

  二是内容详略得当,客观真实。询问的目的是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执行询问笔录的重点应在被执行人陈述上,对于提问简单记录即可,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也可以简单记录。提问应当用法言法语进行记录,不得用口语化语言进行替换。被执行人陈述应当尽量记载原话,符合被执行人文化水平以及社会认知水平。可适当帮其概括归纳,但不应过度,以体现笔录记载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三是积极运用询问方法,增强现场驾驭感。被执行人虚假陈述的情况在执行中也是常见的,执行人员在询问中可以应用相应的方法。

  一是要善于倾听。如有执行人员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通过聆听被执行人辩解,得知其并非故意拖欠钱款,而是因疲于处理个人事务,导致未及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所述相关情况转述给申请执行人,及时消除双方误会与心结,该案最终以执行完毕结案。

  二是要勇于追问。对于被执行人不符合生活常理的陈述,要不停追问,综合运用典型案例、政策教育等方法,向其传导压力,最终攻破其心理防线,使其如实讲明问题。

  三是要精于调解。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知申请执行人参与谈话。实践证明,申请执行人在场可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压力。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情况有所了解,在被执行人故意隐瞒其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揭穿其谎言。执行询问也可以给双方一个进一步相互接触与了解的机会。如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流露和解意愿,执行人员也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和解。但需注意,申请执行人参与谈话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身份在执行询问笔录上进行签字。

  四、增强追诉意识,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

  强制性乃执行工作的天然属性,执行询问笔录同时也是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记录和依据。比如,财产报告令一经送达即产生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应在收到财产报告令三日内申报财产,如有违反可对其进行罚款和拘留。在笔录中,应同步对于财产申报令是否已实际送达被执行人进行固定。若被执行人仅对一些价值不大、难以处置的财产进行申报,而故意隐瞒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则被执行人虚假财产申报的笔录可以成为法院作出罚款、拘留的书面依据。

  法院对不动产清场强制腾退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人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其他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存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强化拒执罪打击力度。也因此,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人员作为拒执违法犯罪的首要见证者,要强化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意识,精准把握拒执罪的判断标准,以拒执罪犯罪构成为指导,紧扣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等核心要件,多角度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尽可能丰富具体细节信息,通过客观存在的事实来印证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比如,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告知或法院通过自行调查反馈得知被执行人存在隐瞒、转移财产情况的,要对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逐一进行询问,不能放过一个疑点,固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基本事实。被执行人对其隐瞒、转移财产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辩解的,也应在笔录中写明,谨防因疏漏或笔录不准确影响案件事实、重要情节的认定。通过一系列执行阶段的笔录固定、证据搜集等工作,最大限度解决拒执罪追诉工作的举证难问题。

  (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