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督促尽责履职 凝聚网络保护合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涉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3-06-01 09:24: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核心提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一以贯之的重视。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成长空间和“第六感官”,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课题。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至2023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网络民事纠纷案件逐年增长,其中2020年受理38件,2021年受理50件,2022年受理123件,2023年1月至5月受理49件,网络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不断加深。课题组从中特别选取了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这一年间该院受理的143件案件,进行了分析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类型集中,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活跃。调研发现,未成年人网络行为呈现多样性,包括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网络购物、网络销售等。143件案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55件,主要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类案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8件,主要为名誉权、肖像权侵权案件;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50件,除了未成年人作为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欺诈等责任的情形外,还存在未成年人作为销售者成为被告的情形。

  2.充值打赏类案件标的额高,未成年人网络消费集中于休闲娱乐。经统计,这些案件的标的额从1元至186万元不等,最低标的额纠纷为侵害名誉权纠纷,仅主张1元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标的额纠纷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主张各类赔偿共计186万元。总体来看,充值打赏类案件的平均标的额最高,游戏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25622.6元,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62877.7元,涉案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为4件,占比接近该类案件的10%。

  3.涉未成年人人格权侵权现象持续滋长,未成年人易成受害者。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是原告的有12件,未成年人是被告的有2件,原告与被告均为未成年人的有5件。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的案件中,主要以名誉权侵权为主,同时可能涉及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在未成年人为侵权人的案件中,有的纠纷由线下校园矛盾引发,存在逐渐演化为网络欺凌的不良趋势;有的由网络社交矛盾引发,加之“网络玩梗”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4.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凸显,未成年人维权能力有差异。经统计,143件案件中,当事人为10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案件有39件,占比达27.3%,年龄最小的仅6岁,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在司法纠纷中凸显。调研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维权能力存在差异,88.8%的案件涉及城镇地区的未成年人;11件案件中,未成年人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期间进行充值打赏,占充值打赏类案件的26.2%,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此类群体维权能力不强,在诉讼主体确定、案由选择、举证能力方面弱势明显。

  5.网络服务提供者涉诉频繁,调解意愿较强。143件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的案件为96件,占比为67.1%,平台类型包括了短视频直播平台、网络游戏平台、网络购物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等。调研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案件审理中普遍抗辩其设置了有效的青少年模式或明确的涉未成年人投诉处理渠道,其中24.0%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了相关证据。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调解意愿强,会积极与未成年人一方调解协商,调解率达74.0%。

  6.诉讼相关主体日益复杂,未成年人维权难度增加。调研发现,除平台外,网络主播、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支持的第三方、为相关应用提供上架和下载服务的应用市场运营者等亦成为被诉对象,诉讼相关主体日益复杂。个别案件中,这些主体将未成年人的充值款项兑换礼物赠送给了其他普通网络用户,进一步增加了未成年人要求返还充值款项的难度。

  二、问题分析

  1.未成年人用网能力不足。一是未成年人易沉迷网络,且未成年人之间的不良用网行为容易相互影响。例如,部分未成年人是在其他未成年人的引导下,学会规避平台限制措施。二是未成年人的冲动性消费频发,例如有的未成年人沉迷射幸类小游戏,1个月充值60余万元。二是未成年人易受不良信息影响。有的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浏览含血腥、暴力等不良内容,受到网络骂战等不良现象影响,易将线下矛盾转化为网络欺凌。

  2.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一是监护人自身缺乏必要的网络素养和法律素养。部分监护人不知晓或不使用青少年模式,有的在诉讼阶段仍不清楚未成年人通过何种方式充值,无法进行有效举证。二是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妥善管理智能设备、账号密码。有的孩子能够轻易获取监护人的上网设备和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有的监护人甚至不明就里即帮助孩子刷脸进行人脸识别验证,进而绕过平台限制措施。三是监护人对孩子用网行为关注和管理不够,缺乏有效的教育引导。

  3.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仍需完善。一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和保护机制仍待加强。调研发现,有的实名认证功能无法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或识别后不能采取有效保护、限制措施。如某游戏公司在未成年人上传身份证后未采取任何限制消费措施,该未成年人短时间内充值数十万元。二是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作用发挥有限。有的网络产品在未成年人或青少年模式下提供的内容吸引力不强,造成使用率不高,使得未成年人更愿意绕过该模式。三是部分平台对平台内用户的监督管理不足。例如部分直播平台存在主播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的情况。四是涉未成年人纠纷的投诉处理机制仍需完善。很多监护人反映,部分涉诉网络平台并未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投诉处理渠道,未能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4.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和意识仍不够强。调研发现,部分行为人作出侵权行为是出于商业营销、吸引眼球等其他目的,并未意识到已经构成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例如在业主微信群基于其他目的发布了监控视频,其中即含有未打码的未成年人肖像。部分自媒体、营销号发布含有明星子女肖像照片、视频的文章蹭热度,对明星子女行为习惯进行分析并推荐相关儿童类培训、讲座、书籍。此外,网络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诈骗方式也层出不穷。

  三、对策建议

  1.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当好孩子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广大家长首先要提高自身用网能力,克服自身不当用网习惯,主动使用上网保护软件、青少年模式等;其次,要提升亲子陪伴质量,合理安排青少年业余活动及用网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再次,要妥善保管各类网络平台和支付手段的账号密码;最后,要注意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三观,避免线下矛盾线上化,妥善化解生活中的纠纷。

  2.相关市场主体严格落实法律要求,持续优化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服务和产品。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积极研究生产真正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用户管理,做好对未成年人用户的识别、引导和管理,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完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投诉、申诉等处理机制,规范未成年人的线上经营行为,加强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代充值服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持续提升违法违规内容模型识别能力,提高人工审核专业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加强针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审核体系的建设,优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阻断机制,同时丰富内容建设,鼓励和引导未成年人用户消费有信息价值、探索价值的内容。

  3.学校强化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和网络素养教育。学校应充分适应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积极开展符合时代特点和未成年人认知特点的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通过科学素养教育、数字技能教育等,引导未成年人不断提升用网学习的能力。对发现有网络沉迷、过度消费、利用网络攻击他人等行为,要及时协同家长进行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4.相关部门强化履职严格执法,凝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相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并建立具体测评指标。对提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制定行政标准或指导制定行业标准,明确相关标准和要求。针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完善专门的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推动完善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优化家庭教育指导资源,压实相关主体责任。

  5.全社会弘扬良好风尚,营造良好网络空间。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培土护苗、聚木成林。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课题组成员:孙铭溪  董学敏  毛春联  张亚光  赵 琪  张 圆  高 雅)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