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财产处置存在的问题与应对建议
2023-06-14 09:56: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万永 吴昊
 

  笔者在全面梳理所在法院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生效的刑事裁判的基础之上,对所在法院刑事涉财审执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刑事涉财审执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其原因,并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审执工作在制度、机制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对推进刑事裁判涉财处置工作有所裨益。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判项梳理及执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界定为以下五类事项之执行,包括罚金或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并设置兜底情形,即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生效的刑事判决进行逐案梳理,发现本院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涉及上述判项的共计145件,涉及罪名18种,其中危险驾驶罪44件,盗窃罪34件,诈骗罪28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17件,容留他人吸毒罪4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件,开设赌场罪2件,容留、介绍卖淫罪2件,贩卖毒品罪2件,抢劫罪1件,敲诈勒索罪1件,保险诈骗罪1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1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1件,非法买卖枪支罪1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件,职务侵占罪1件。

  被判处刑事涉财产判项人数211人,判处罚金刑总计金额402万元,判处没收部分财产200万元,判处追缴(含退赔)违法所得1963万元(其中上缴国库1376万元,返还被害人587万元),扣押在案赃款赃物涉及金额632万元,其他国家机关处置财产金额258万元,审判部门执行到位金额33万元,已执行完毕无须移送执行部门的人数107人,未执行完毕且已移送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的人数107人。

  上述145件涉财产判项的刑事裁判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移送执行局执行的案件共计36件(按照刑事裁判案号统计),立执行案件131件。其中执行罚金刑判项总计金额300万元,执行追缴违法所得判项总计金额1233万元,执行责令退赔判项总计金额334.6万元。执行完毕60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9件,剩余22件在执。执行到位情况:罚金125.1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81.95万元、责令退赔29.62万元,共涉及发还被害人75人次。

  二、刑事裁判涉财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1.刑事涉财产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偏低。尤其是判决罚金和责令退赔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从笔者所在法院的罚金、责令退赔的执行到位率(罚金执行到位率为41.7%,责令退赔执行到位率为8.85%)来看,此类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较多,“空判”现象较为严重。

  2.刑事涉案财产随案移送机制不畅。因公、检、法之间暂未形成良好的涉案财产查控、赃款赃物随案移送等对接机制,在执行涉案财物过程中,执行人员须通过多渠道、多手段、多方面查找、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仔细阅读刑事裁判文书、翻阅公安卷、联系审理法官,或前往被执行人服刑地、户籍地、住所地了解其财产状况,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涉案财物处置的进度和效率。因针对犯罪人名下的财产尤其是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等查控不到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财产尚未冻结或查封,或控制期限已过但未予续封等情况时有发生。

  3.刑事涉案财产涉及案外人利益保护问题时存在救济不力的问题。刑事判决对涉案赃物予以没收、处置时,存在未对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进行诉辩,案外人未享有知情权以及抗辩权的问题,在执行案外人财产时容易遇到阻碍。

  三、原因分析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困难,实际执行到位率偏低,既有“重定罪量刑、轻财物处置”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刑事执行程序构造特殊等客观方面的原因。

  1.“重定罪量刑、轻财物处置”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系代表国家的法院基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被告人缴纳一定金钱,或转移其财产所有权给国家,并转移财产占有的强制执行行为。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依据来看,其具有强烈的公法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与理论脱节的现象:在侦查起诉阶段,存在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程序失范、保管失当等现象(吴广哲《论我国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的实现路径》);在审判阶段,存在只认移送清单、忽略具体信息核实的情形,因而在进入执行程序时,易出现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现象;在执行阶段,涉案财物处置失当等问题也时有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办案机关对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性质认识不清,忽视了对涉案财物的处置。

  2.对刑事裁判涉财产处置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指引。刑事裁判涉财产处置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正因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各部门从自身实际出发,出台了各式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共有四百余件。但由于制定主体及制定目的不同,不仅造成数量庞大,法律效力大小、范围不一等问题,内容上也容易互相冲突、矛盾,给适用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挑战。在实践层面,法院基于各部门的不同条文规定执行财产,各条文间缺乏内在逻辑及有效衔接,移送交接工作无法高效进行,执行工作进展缓慢、拖沓,有时还因程序不明而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王志鹏、石雨冰《浅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困境及化解》)

  3.刑事执行程序的二元构造制约了涉案财物处置。有别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三元构造,即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法院共同组成法律关系主体,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缺少申请执行人,仅存在法院和被执行人等两方主体,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例如,罚金、没收判项移送执行后关注度不高,因无人垫付评估费用无法处置,以物抵债无法适用,执行过程中衍生的诉讼(如执行异议之诉、代位析产诉讼等)因缺少申请执行人而无法提起等。(白勇、李东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探索》)

  四、相关意见及建议

  1.加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的法院内部管理工作。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对财产刑、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等涉财产处置的主文表述。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本院文书评查、条线专项检查等方式,规范裁判文书对涉财产处置的主文表述。其次,完善涉案财产的证明、认定制度。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确立了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相对独立的调查、质证、辩论程序,但是在目前的刑事审判过程中,尚未得到实际、有效的落实。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不太注意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检察机关很少就被告人财产状况举证。前置流程的证据缺失,导致法院难以对涉案财产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被执行人合法财产与犯罪有关的财产界限模糊,影响执行程序。最后,对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单独序列立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既是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也是公法债权的实现,其性质与民事、行政执行明显不同,应当对移送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处置的案件分配单独序列的案号,以便法院的精细化管理。

  2.建立刑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机制。将一定区域内的刑事涉案财物集中进行管理、流转,运用信息化数据平台,建立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海关、税务等机关在内的统一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和人员的信息进行共享,通过信息平台对接各自的办案系统,实现财物处置信息共享、财物流转和协助执行等事项的线上办理,提高财产处置的效率。尤其是金钱类赃物的处置,在刑事审判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掌握的赃款、赃物,可在判决生效后由刑事审判庭直接予以分配。针对未予执行到的财产,可转至执行局执行。根据涉案财物的种类分门别类进行集约化管理,这样可以提高管理效率,保证财物有良好的存放条件,最终使涉案财物在执行时变现价值最大化。

  3.构造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三方程序,建议以检察院作为申请执行人,就刑事裁判涉案财产处置提起执行。我国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缺乏明确的申请执行主体,导致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等涉执行诉讼无法提起。以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主体,既可以代表国家以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参与执行和涉执诉讼,提起或者应对执行中案外人异议之诉、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等,同时又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改变法院“单打独斗”的局面。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