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动新时代金融犯罪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3-11-16 09:31: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勇
 

  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刚刚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金融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金融问题的重要创新成果,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会议指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人民法院肩负依法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提供司法保障的职责使命,责任重大。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对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能动司法,奋力推动新时代金融犯罪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人民法院金融犯罪审判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金融犯罪审判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不断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工作制度机制,金融犯罪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有力惩处各类金融犯罪。坚持依法严惩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老鼠仓”、洗钱等金融犯罪。2017年1月到2023年9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3.43万件,21.78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一审刑事案件7.15万件13.13万人,审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一审刑事案件261件532人,审结洗钱罪一审刑事案件2048件2456人。同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切实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依法稳妥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云南“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河北“卓达”、广东“团贷网”及“徐翔操纵证券市场”“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远大石化”等一批重大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全力追赃挽损,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为依法准确惩治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先后联合制定、修订完善审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涉“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洗钱、养老诈骗犯罪等多部刑事司法解释或者业务指导文件,明确有关犯罪定罪处罚标准和政策界限,先后发布多批典型案例,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刑法得到正确实施,切实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和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公检法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非法集资处置机制,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专业化、一体化、规范化执法司法反洗钱协作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案件审判、资产处置、维护稳定工作,确保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集中管辖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不断提高金融证券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

  当前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要注意把握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骗取贷款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相关司法解释作了相应修改完善,要准确把握立法、司法解释修改的内容和精神,确保刑法、司法解释得到正确实施。

  准确把握认定非法集资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持原解释规定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法律要件不变,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认定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合法融资行为作为非法集资犯罪处理。要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对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严格按照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认定,不能仅因资金无法归还的客观后果而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充分的,不能认定集资诈骗罪。要依法适用积极退赃退赔从宽处罚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准确把握认定证券期货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六种“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吸收了其中“恍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三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类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适用违法所得数额100万元的入罪标准,不能仅因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就认定为操纵行为;只有在认定操纵行为这一前提和基础上,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标准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并列关系,只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被动型获悉内幕信息并利用的人员”“二手以上领受内幕信息并利用的人员”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行为人是否明知获悉或领受的信息是内幕信息、是否明知内幕信息来源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明知内幕信息的泄露者、明示者、暗示者的身份)、是否有实施内幕交易的故意和行为等方面慎重认定,避免简单客观归罪。

  准确把握认定洗钱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将“自洗钱”行为入罪,但并未改变“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条件,在主观上仍然要求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于自洗钱犯罪的认定问题,行为人既要有洗钱的故意,也要有实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洗钱行为,要考虑行为是否属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是否具有刑法期待可能性等情况,严格依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关于“自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司法实践中情况复杂,不宜一概而论,要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对于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转移资金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同时符合二罪犯罪构成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准确把握认定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入罪标准作了重大修改,规定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注意的是,骗取贷款罪第二档刑罚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不能仅因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而认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犯罪中“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属于本罪的“其他金融机构”,这与民事法律规范有所不同,应当注意区别掌握。行为人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不应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但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准确把握认定伪造货币犯罪。要严格依照刑法和相关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伪造货币罪,一方面,行为人既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也就是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要具有冒充真币的主观故意,也就是制造假币的目的是冒充真币流通。对于行为人制造明确标有“道具”“禁止流通”字样的“道具假币”的行为,客观上这种“道具假币”具有明显的区分真币特征,主观上难以认定行为人在制造“道具假币”时具有冒充真币的故意,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应认定构成伪造货币罪。

  推动新时代金融犯罪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新时代金融犯罪审判工作现代化,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一要牢固树立新时代金融犯罪审判理念。要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做深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到实处,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要始终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把“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要进一步加大金融犯罪惩处力度。要始终坚持从严惩处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老鼠仓”、洗钱等金融犯罪,依法严惩跨境及域外证券犯罪、私募基金犯罪及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实施洗钱犯罪。要进一步加大惩处跨区域重大非法集资犯罪力度,加快清理重大非法集资存量案件,防止非法集资案件出现反弹。要统筹做好案件审判、财物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强力追赃挽损,做到应追尽追,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同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要加强对金融犯罪新情况新问题、跨境及域外证券犯罪、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实施洗钱犯罪等重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尽快出台办理洗钱、内幕交易、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适时制定办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跨境及域外证券犯罪等司法解释或业务指导文件,进一步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适时发布审理金融犯罪典型案例,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依法精准惩治犯罪。

  四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和源头治理。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打击有效、惩治有力。要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结合案件办理深入分析金融犯罪的根源和监管漏洞,有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完善监管、堵塞漏洞,推动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健全完善防范金融犯罪长效机制。

  五是进一步提高金融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金融犯罪审判专业性强、要求高。要加强金融犯罪审判专业化建设,充实审判力量,完善审判机制,积极探索金融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审判模式,着力提升金融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在加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建设的基础上,不断总结金融犯罪审判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金融犯罪审判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质效,推动新时代金融犯罪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