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象人”:中国古代影像证据的雏形
2023-12-08 10:43: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群杰
 

图片源自黄朴华、罗小华《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的“象人”》

  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在司法领域被广泛运用,在当代社会成为司法勘查过程中的重要记录手段和证据。尤其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人身伤害的摄录记录以及在人命案件中对尸体状态详细而忠实的保留,为案件的侦破以及未来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疑问都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但是在科技并不发达的古代,除文字外是否有其他方法能够尽可能不出错地记录人身伤害情况一直以来是一个疑问,这一疑问随着2010年长沙五一广场1号窑中“象人”文物的出现而逐步清晰起来。

  “象人”是狱史等司法人员标记死伤者伤势的人形木俑,是国内首次发现距今约2000年前的法制文物。在五一广场同时出土的法律简牍对此也有记载。这些简牍主要是东汉基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案卷,弥足珍贵,一般称其为五一简。该人形木俑保存良好,呈站立状,面部特征明显,上肢残缺。高21.1厘米、宽4.3厘米、厚3.6厘米。人俑背面有明显的墨迹,后脑左侧写有“□誧豫人”,“□誧”是人名,“豫人”是司法人员对人形木俑的称呼。五一简也有“豫人”的记载,除此外还有“象人”“像人”。三者皆为一物,同指人形木俑。在人俑的左耳部、左耳部右上、右肩胛骨、尾椎、左臀、左髀外侧均有“创一所”的字迹,记录了“□誧”作为受害人身上的六处创伤。

  秦代还没有“象人”,只在爰书中描述死伤者的伤情。爰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包括现场勘查、法医检验的记录以及经被告人、证人确认的供词、证词等等。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贼死爰书》就以文字的形式详尽地记载了令史(狱史)对尸体以及死亡现场的勘验和检查。东汉在爰书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搭配使用“象人”。五一简载:“男子王箸杀故中乡佐周原,请遣今日直狱史黄(?)。”王箸、周原为人名,王箸杀害周原,基层官吏请求派遣“今日”值班的狱史介入调查。狱史将根据勘验﹑检查的结果出具“爰书”和“象人”。

  在勘验调查过程中,伤势情况的准确认定是人身伤害定罪的重要证据。然而以下情况会影响取证,如尸体的存放状态会影响伤痕的认定,同时伤口可能随着受害者的康复而难以辨查,或受害者不在辖区内难以直接征召调查等。五一简载:“·案:塻贼伤澹,亡命。命后捕得,数罪。澹、扳异郡县,不得考问,不知创广、袤、几所。”塻、澹、扳为人名。人犯塻对澹造成严重的伤害,并逃避官吏的追捕。塻被捕后,澹却不在本县,司法官找不到被害者,难以确定具体的伤情。可见,在公堂之上向审判官展示伤情是极其困难的,如何及时准确地保存证据变得尤为必要。“象人”便承担了固定证据的作用,勘验人员将受害人的伤情记录在木制人俑身上,便于审判官直观地查看死伤者的伤势,作出公正的裁断。

  狱史等司法官将“爰书”和“象人”一并呈上级司法机关后,“象人”和“爰书”搭配,共同发挥证据功能。五一简中常有“爰书、象人一椟”“爰书、豫人书”“爰书、像人”的记载。“爰书”对伤情进行更细致的描述,与人俑的立体标记相对应。如:“袤四寸,广三寸,深通中。右要□创一所,袤五寸,广三寸,深达左要。”即长四寸,宽三寸,深度达到内脏。右腰有一处创伤,长五寸,宽三寸,贯穿到左腰。这些直观地反映了受害人的状态,便于上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

  五一简的“亭长格杀案”详细记载了怎样使用“象人”“爰书”审理案件。在该案中亭长奉命抓捕逃犯的奴仆,却在抓捕过程格杀了其中一人。在东汉县廷司法实践中,“格杀”的责任承担有所不同,行为人或构成“贼杀人”“斗杀人”。只有官吏、百姓格杀他人满足正当条件,才不负刑责。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审查亭长格杀行为的合法性。

  “兼左贼史英、助史寿白:阳马亭长种言,掩捕小盗男子刘郎所有奴吉、官,官以矛刺种,种以所持刀斫官,创三所,官以格辜物故,吉捕得毄(系)亭。丞优、兼掾重议:属功曹辟行丞事,兼贼曹掾、史各一人迎取吉,并诊官死,得吏便刺遣当言府,复白。”

  英、寿、董种、官、优、重为人名。兼左贼史英、助史寿汇报,亭长董种自称在追捕过程中,官用长矛击他,董种使用佩刀“斫官”。在搏斗过程中,官受伤(三处)而亡。丞优、兼掾重提议派遣官吏诊断官的死因。兼狱史等向县廷移呈了调查董种案的爰书、象人。“谨移案诊男子刘郎大奴官为亭长董种所格杀爰书、象人一读(椟)。”爰书、象人就是狱史等提交的“尸检报告”。

  此案受害人的真实死因,需要经过对尸体的仔细鉴定才能予以确认。董种自称在官的身上留下了三处刀伤,所言构建了案情基础,而确定创伤的数量和程度成为核实口供及定罪量刑的关键。判官通过“爰书”和“象人”的互相印证判断证词的真伪。“象人”呈现了关键事实,将成为重要证物。创伤数量的多寡、伤势的轻重直接反映实施者的暴力程度,也间接反映出罪犯的主观恶性。“象人”便于审判官直观地认识犯罪的轻重。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有机结合,才能接近案件事实和真相,让裁断者作出公正的决断。

  小小一只木人俑展现了东汉基层社会的法制文明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在没有影像技术的时代,在木人俑上的标记恰如3D影像一般保留了受害人的身体状态,且不受自然条件等情况影响,2000年后的我们看到“象人”时,仍然能够清晰明确地知晓受害人的伤情。随着纸的发明,纸张代替简牍成为公文的载体,检验官在纸张上记录尸体的状态,南宋开始制作尸图和尸格。尸图以图像的形式生动地呈现伤情,这无疑是对东汉“象人”的继承和发展。尸格是验尸单格,也称验状、尸单。尸图和尸格之间的联系也印证了“象人”和“爰书”的关系。尸图和尸格沿用至清代。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建设”(项目批准号:20&ZD18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