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礼制实践及价值
——以四十三年逨鼎为例
2024-01-19 09:23: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文盛
 

图为四十三年逨鼎。 资料图片

  《左传·隐公十一年》有云:“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中国自古就有礼仪之邦的美誉,而礼制的设立和实践,历史悠久,是中华法治文明重要的组成部分。人们一般认为,与“法”相比较而言,“礼”是兼具伦理性和道德性的教化工具。殊不知,如果从西周青铜礼器上的册命类铭文来看,西周时期的“礼制”实践,除了具有道德教化功能以外,还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特征,即具有通过严格的程序来确认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责任的法律功能。通过对西周四十三年逨鼎上的铭文考察,能更好地理解西周时期如何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融入礼制之中的。

  四十三年逨鼎的基本情况

  2003年1月19日,在陕西省眉县杨家村,当地的5位村民在取土时发现了一个西周青铜器窖藏。经考古学家的紧急清理,一共出土了27件西周青铜器。这些青铜器均属于西周时期的单氏家族所有,记载了单逨及其家族史事。其中,四十三年逨鼎是西周宣王时期的一组铜器,大小不一,共10件,前8件铭文大体相同,后2件铭文前后相接。

  四十三年逨鼎颈部饰有窃曲纹,腹部饰有环带纹,三足上部饰有浮雕兽面,可谓巧夺天工。以四十三年逨鼎最大的一件为例,壁内铸铭文30行,共321字,详细记载了周宣王对单逨册命的整个过程,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物及周宣王对单逨的训诫等主要内容。

  一般认为,册命礼是从西周中期开始出现的,是周王任命官员的一项制度。从四十三年逨鼎记载的这一次册命礼中,我们不仅可以了解西周时期的廉政制度,还能看到任命官员,作为治国执政中的一部分,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具有“程序法”的功能和属性。也就是说,西周时期的天子对权力的掌握和运用,也必须依照特定的程序来进行,要有所制约,不可恣意而行。与此同时,册命礼上,周宣王对受命者的告诫,在制约官员行为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

  体现了对程序的严格遵循

  四十三年逨鼎中关于册命礼程序性的要求如下:

  隹卌又三年六月既生霸丁亥,王才(在)周康宫穆宫,旦,王各(格)周庙,即立(位),司马寿右吴逨入门,立中廷,北卿(向)。

  这几句话交代了册命礼的时间、地点和位置。大意是,在周宣王四十三年六月上旬丁亥这天,周宣王在周康宫穆宫,天刚亮,他就来到了周庙就位。司马寿引导单逨进来,单逨站立于中廷,面朝北。

  一切准备完毕后,册命礼的仪式便开始了。

  史淢受(授)王令(命)书。王乎(呼)尹氏册令(命)逨。王若曰:“逨,不(丕)显文武膺受大令(命),匍(敷)有四方,则隹乃先圣且(祖)考,夹召先王,闻堇(勤)大令(命),奠周邦。余弗忘圣人孙子,昔余既令(命)女(汝)疋(胥)荣兌 司四方吴(虞)林,用宫御。今余隹坙(经)乃先且(祖)考,又(有)勲于周邦,申就乃令(命),令(命)女(汝)官司历人……”

  这段铭文说明了周宣王任命单逨的原因及职务。大意是,史官淢将册命书交给周宣王,周宣王命令尹氏宣读对单逨的册命书。尹氏接过册命书后庄严地宣读:王如此说:“逨,我伟大的先祖文王、武王,从皇天那里接受大命,抚佑四方,多得你祖先勤勉地辅佐,奠定了周邦。我不会忘记你是圣人的后代,从前任命你辅助荣兌,总管四方山川林泽。现在我遵循惯例,你有功劳于周邦,重申对你的任命,命你为官司历人(即负责监察司法事务)。”从周宣王对逨的任命中可以看到周人对祖先和先例的尊重。

  王曰:“逨,易(锡)女(汝)秬鬯一卣、玄袞衣……敬夙夕弗灋(废)朕令(命)。”逨拜稽首,受册,佩以出,反入(纳)堇(瑾)圭。逨敢对天子不(丕)显鲁休扬……

  这一段的铭文交代了周宣王对单逨的赏赐。大意是,册命书宣读完毕后,周宣王说:“单逨,赐予你香酒一尊,黑色的礼服、赤色的鞋……你要日夜敬奉你的职事,不可荒废了我对你的信任和任命。”单逨向周宣王行礼后,带着册命文书恭敬地退出庭院,待他将册命文书换成“玉璋”后,将其献给周宣王。

  西周时期的礼制实践有着非常明显的“程序法”特征,权力的授予受到程序的约束。以该铭文为例,周宣王在任命官员的时候必须遵守极其严格的程序,主要有对时间、地点的要求,对引领人、宣读人的要求,更要说明任命的原因、赏赐的物品等内容。这些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来执行。

  体现了对行使权力的约束

  四十三年逨鼎的铭文,不仅向我们展示了两千八百余年前周宣王任命官员时的过程及如何将其融入礼制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同时,铭文也让我们看到周宣王是如何通过繁复的册命礼,确定他和所任命官员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还对官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周宣王对单逨的训诫是:

  王若曰:“……母(毋)敢妄宁,虔夙夕惠雍我邦小大猷。雩乃专政事,母(毋)敢不不井(刑),雩乃讯庶又(有),母(毋)敢不中不井(刑),母(毋),隹又(有)宥从(纵),廼敄鳏寡,用乍(作)余我一人死不小(肖)隹死。”

  周宣王要求单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勤于政事,鞠躬尽瘁,决不能松懈怠慢。在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法规,按照规章办事,决不能罔顾法纪。在审讯犯人、处理各种诉讼案件时,要罪当其罚,公正不阿,决不能徇私枉法,纵放罪犯,还要关心弱者。

  孔子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西周是中华法制文明形成的重要时期。从四十三年逨鼎的铭文中,可以看到当权者不仅仅意识到法定程序对权力制约的重要性,还知道如何通过礼制的实践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生动地向我们展示了中华法制文明之深厚之独特。礼制作为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体现了中华法制文明的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和统一性。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