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构建与优化路径
2024-01-25 09:15: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沛
 

  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是立足于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司法制度创新与实践突破。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案例库的根本价值在于应用,张军院长在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会议上指出,人民法院案例库既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做实加强监督指导的要求,又可以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起到“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当前,诉讼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特别是类案不同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成为舆论焦点,这一定程度上与指导性案例的总结运用欠缺以及案例库的构建不够完善有关。因此,构建和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工作势在必行。

  一、明确法源共识

  遵循“类似案件类似对待”的基本理念是案例制度落实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求法官对案例的法源属性达成普遍共识和内心确信。如果法官对案例缺乏法源性的基本认识和内心尊崇,则势必影响整个案例制度功能的发挥。建设案例库是人民法院在总结既往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的有效举措,反映了我国司法审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从自发走向自觉的演进过程和理性回应。因此,司法裁判者应清楚意识到推进案例库建设、发挥案例的指导性作用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求。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应立足中国司法的现实语境,正视案例的效力规范,明确其效力界定,不再对案例的法源性闪烁其词,形成一种无形但却有力的集体认同感,通过普遍共识和内心确信来保证案例的效力。

  二、发挥能动作用

  加大案例库的规模化构建。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一批案例至今,从司法实践中相关调研情况来看,法官、律师、当事人对案例效能的重视度和关注度逐步提高。然而,案例的供给仍不能满足总体需求,能够被参照的案例并不充分。案例库的规模化构建不能一蹴而就,在实践积淀中提炼出一批典范性、创新性、高效率且能及时反映群众司法需求的案例群,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案例库的规模化构建,应重视来自各级法院的备选案例,各级法院逐级筛选出在法律适用方面有普遍指导、参考价值的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把关、编选入库。案例库要逐步覆盖各种案件类型和各类司法实践问题,逐步完成从点到面、从群到库的规模化构建。为激励各级法院对案例库规模化构建的重视,对于推荐案例选中进入案例库的,最高人民法院应颁发证书或给与其他奖励,且相关法院要作为绩效考核加分项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方面有所体现。

  保证案例的针对性筛选。案例在司法适用的基本逻辑是:从典型案例中总结出裁判规则,促使法官对类似案件类似对待,防止“类案不同判”。因此,完善案例库规模化构建的同时还必须要尤其关注案例的针对性筛选,要保证案例具有典型性、疑难性、新颖性。首先,典型性是案例宝贵的内在属性。在案例库的构建中,应进一步提升典型性案例的针对性要求,切实选取典型、有代表性、有示范意义的案例,保障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做到同案同判。第二,疑难性是案例具有的社会属性。新时代新发展阶段,较为复杂的新问题、新纠纷、新案件也层出不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检索不到案例库中的类案,就应当意识到在办案件很可能就具有类案指导性价值,要建议上级法院进行指导,确保“三个效果”相统一。在今后再出现类似疑难复杂的案件时,该案就极具示范和指导功能。案例的疑难性正是其能够从众多案例中脱颖而出的原因。第三,新颖性是案例的时代属性。对于新类型案件、有认识争议的案件,通过案例理清模糊认识、明确裁判规则,确保法官依法正确裁判。要保证案例库符合社会的发展潮流,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更新,有些案例可能已不再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对案例库也要及时淘汰更新,要用最新的案例取代原案例,以免干扰法官裁判思路。

  推进案例的明示性援引。对案例的明示性援引既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在要求,又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提升案例在司法适用中作用的有效措施。由于明示引用比隐形引用对法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进一步推进法官对案例的明示性援引,推动养成对案例明示性援引的职业习惯,提升对案例的援引能力。各级法院应纳入到法官教育、培训内容以提升其司法精神,并考核法官对案例的理解与运用。

  提升案例的规范性编辑。应在案例的关键词提炼、裁判要旨概括以及裁判理由的阐述上进一步细化。首先,案例的关键词应具有高度概括、特征性,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词,完成对案件的初步检索分类。法院业务庭遴选案件关键词应当在遵循范围由大到小的挑选顺序基础上,还应当灵活根据具体案件特征,挑选出案件分类指导性最突出的关键词。其次,裁判要旨是整个案例的内容中最为精炼的结论部分,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表达的规范性内容的外在表现。因此,必须明确指出相关指向性的重要裁判规则以及核心理念。对裁判要旨的编写提供强制性列明标准,比如要求业务部门编写时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法律适用等,要多标准多方面将裁判要旨详尽概括全面。第三,裁判理由是对裁判要旨表现的规范性是什么进行解读,深入剖析支撑裁判要旨的判决理由的内在逻辑。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其对应关系进行论述,既不能脱离裁判文书说理,又不能照搬照抄法律文书的内容,从多个方面展开精准透彻、富有逻辑的论述,这些规范才能得以成立并适用到此后的同类案件审理中。

  三、加强技术保障

  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的应用。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的普及与发展,案例库的电子化和数据化也提上日程。通过借助互联网、搜索引擎和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力求打造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和立体化的电子数据案例库。当下最热门AI工具有ChatGPT、Newbing等,且这些AI工具在法律检索方面已经初步具有了辅助检索案件的能力。审判机关也应顺应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运用趋势,研发智能的类案检索及研判系统,将法学理论知识、现行法律法规与人工智能技术结合。可以探索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案例数据认证机制,通过定期的数据认证,比对核验法院系统案例数据库与商用案例数据库,确保关键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以及清洁性;此外,还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将案例数据上传至区块链,防止在数据迁移中引发数据失真。

  类案检索和识别技术的应用。简便快捷的检索和识别技术,便于发现和挖掘与待决案件相关联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推出了类案强制检索制度,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推动案例信息化发展的决心。应依托案例检索辅助系统搭建案例库适用指引平台,形成“检索—识别—指引”的案例适用指引模式。

  四、完善程序建设

  增加案例发布前的征求和论证程序。202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面向社会开展参考案例征集工作,推荐的案例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初审后,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研究室复核,符合条件的将录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征集是人民法院拓宽参考案例来源、丰富案例库资源创新性举措,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促进社会各界助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建议进一步增加案例发布前的征求和论证程序,由学术界、实务界就备选案例的适当性、典型性、新颖性等展开论证,优中选优,推选最佳案例入库,实现针对性案例供给。畅通和丰富案例推荐的渠道和方式,如定期召开研讨会、开辟网络专门推荐渠道等,扩大备选案例的推荐范围。

  规范案例参照的监督程序。首先,加强审判程序中案例的参照。司法实践中很多类案不乏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为减轻法官的工作量,有效解决裁判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将二审判决与案例库进行对照,将一审裁判结果与类案不一致的案件依法改判、发回、问责。通过司法实践中对案例库的逐步积累,当事人或律师在起诉前、一审后也可主动查询类案,会有助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上诉、申诉,有效进行诉源治理。

  其次,要切实杜绝对案例的参照错误。参照错误会对案例库使用的实际效果造成根本性影响,降低法官对该制度的信心,也阻碍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实现。为解决类案参照不当,应当重点基于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利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及院庭长阅核等进行监督,近距离、深层次接触特定案件的特点,强化法院内部案件质量评审。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供给;审判机关履行审判职责的效果,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体现。案例库的构建与完善,任重而道远,但随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逐步完善,案例库将与制定法、司法解释有机结合在一起,以实现个案公平公正为目标,更加有效地服务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黄东利